个人债权10万以下全额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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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4:13 京华时报 |
作者: 来源: 新华社 据新华社消息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昨天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有关部门就这一公告的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公告涉及的债权范围包括: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公告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 公告称对部分个人债权实行打折收购,其中包括:1.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2.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3.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这次收购的个人债权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额收购,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购。而对个人债权的利息则全免。在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中以利息体现收益的是个人柜台债权,该类债权属违规金融业务,不予收购利息;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收益也属违规性质;其他委托及信托产品无利息收入。 另外,债权人具有选择不接受收购的权利。如果债权人不选择接受收购,可以凭其债权直接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