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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村干部瓜分村资产(监督与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5:32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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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同欣 程少华

  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高家村750名村民联名向本报写信投诉,反映该村干部沈林春、高梅林、傅雪炎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村集体资产、擅自销毁村办企业财务账目等问题。最近,记者前往该村进行调查采访。

  利用转制 私匿资产

  绍兴县新一织造厂是高家村集体企业,从1993年以来,经济效益一直很好,截至1998年,净资产超过1455万多元。

  1998年9月,村干部要企业改制,委托绍兴县乡镇企业产权服务所对新一织造厂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由于存在隐瞒资产、压低资产价值、虚构和虚增债务等问题,致使新一织造厂的净资产从1455万多元缩水为640多万元。

  1998年10月20日,高家村党支部、村委会出台了一份“处理意见”,决定按“评估”出来的640多万元净资产转让新一织造厂,受让方是村委之一、原厂长傅雪炎。这份“处理意见”规定,傅雪炎出300万元资金,其余340多万元净资产全部按“量化”的形式送给傅雪炎。当天,双方签订了《企业转让合同》。改制后的企业归傅雪炎所有,企业随即更名为“绍兴县兴隆染织有限公司”。

  一些村民对此次改制表示不理解:村集体企业的净资产已经被低估了,为什么还要将340多万元村集体资产白送给(量化)傅雪炎个人呢?他们说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量化的前提必须是职工集体股,而新一织造厂的股份则完全是村集体所有。另外,农业部在1998年7月10日出台的《关于当前深化乡镇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将企业存量资产所有权量化给个人。因此,村里的“处理意见”违反了国家政策。

  签订协议 拆厂瓜分

  就在村民们抱怨村干部在企业转制中违反国家政策,损害村民利益,致使村集体资产流入傅雪炎的腰包时,村干部和傅雪炎私下里又签订了另外两份协议。

  也是在1998年10月20日,村干部和傅雪炎双方私下签订了《土地使用费收缴合同》和《借款合同》。《土地使用费收缴合同》允许乙方傅雪炎继续按每年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执行,享受村办集体企业的待遇,并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借款合同》则答应一次性借给傅雪炎200万元,替傅雪炎支付购买新一织造厂的钱。至于还款方式,傅雪炎可以用绍兴县新一织造厂合法资产担保。这样,傅雪炎花了100万元买到了600多万元的资产。

  这两份协议也违反了国家政策。农业部《关于当前深化乡镇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乡村集体企业实行出售的,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购买资金;私人购买企业必须用自有资金,不能挪用集体资金购买,不能以未来收益抵偿或拖欠。

  国家政策规定得如此明确,为什么高家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干部屡屡相违,不按章办事?村民们的疑问很快就有了答案。2001年底,由村支部书记沈林春、村委会主任高梅林和村委傅雪炎三人签订的一纸《分厂协议》,将傅雪炎购买的绍兴县兴隆染织有限公司一分为三,至此,村民们才明白,原来村干部违法、违规给购买者如此多优惠条件,真正受益人竟然是村干部自己。

  根据他们三个人签订的《分厂协议》,沈林春、傅雪炎和高梅林同意于2001年12月31日“正式友情分开经营”,将绍兴县兴隆染织有限公司分设三个独立法人企业,全部净资产按(企业转制前实际净资产)1455万元计算分账,并从所有权益中提取100万元优惠给厂长傅雪炎。从这份分厂协议中可以看出他们三人的计划:第一步,把1455万元的资产缩水为640万元;第二步,以量化的方式送给傅雪炎340万元;第三步,村里借200万元给傅雪炎;第四步,让傅雪炎出100万元买厂;第五步,把1455万元的资产三人平分,从中拿100万元还傅雪炎买厂时的资金。至此,他们私下签订协议,瓜分村集体企业资产的真相大白。

  做贼心虚 销毁档案

  又经过了一年的运作,沈、高、傅三人终于在2002年12月31日办完了所有“合法手续”,正式将原在傅雪炎名下的绍兴县兴隆染织有限公司一分为三,三个人每人分得一份,并根据抽签划分了厂址。

  做贼心虚。2003年10月的一天,沈林春以修建厂房为由,让收废品的人将村办集体企业的档案柜撬开,把财务档案室内的财务档案资料全部搬运出去,卖给造纸厂打浆处理。

  事发后,在原财务会计的督促下,沈林春才向杨汛桥镇人民政府和镇经营管理站写了个《自责报告》,承认其擅自销毁企业财务档案的事实。但他仍辩称,这只是个“实属无意中的过失,追悔莫及。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原谅,并要求给予备案”。

  村民们说,这不是沈林春无意中的过失,而是他怕日后在村办集体企业的财务账目上出事,才出此一招。

  绍兴县和杨汛桥镇有关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沈林春日前已被公安机关拘留,县政府多个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已对高家村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了调查。

  《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18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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