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 房屋中介不得经手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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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6:46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不久前,合肥再次发生房产中介公司骗取市民购房款后“人间蒸发”事件,20多名受害者数百万元血汗钱打了水漂。为了规避房屋交易风险,维护百姓合法权益,合肥正出台相关规定,拟采用提存公证方法避免房屋中介公司染指房款,以便从源头上杜绝“蒸发”事件再次发生。 2002年,合肥市永信房产公司出现首例卷款潜逃事件,今年9月份,合肥协和房产中介公司再次携款人间蒸发。对此,合肥市148指挥中心有关负责人认为,事件的根本原因是中介公司“染指房款”。而要避免事件的再次发生,就应出台相关规定,禁止中介公司收取买方房款。 据介绍,早在1995年,国家出台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实行提存公证的做法,具体方法是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不得收取房款,通过办理提存公证的方式把房款交由公证处保管,在办结产权过户、拿到房产证和房屋交接买卖双方无异议后,再由公证处将房款交给卖方。然而记者近日从合肥市第二公证处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全市在二手房交易中申请了提存公证的只有十多起。据了解,造成此现象的主要阻力来自中介公司,很多中介公司将客户的房款作为流动资金,或者作为投资资金,一般的公司每月房款交易额就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他们不愿意放弃这部分丰厚的资金收益。另一方面,目前,提存公证需要交纳0.3%(最低100元)的费用,很多市民不愿掏。 但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不断扩大,从政策上出台相关规定,保证提存公证的实施,保证二手房交易的规范化刻不容缓。为此,合肥148指挥中心近日向合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有关部门提出出台相关政策保证提存公证实施的建议。据介绍,此项建议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有关部门正积极酝酿出台相关规定。如果可能,还将在提存公证的收费上进行调整,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让市民最大限度地获利。 (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