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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库丢钥匙竟办班逼供,兰州市检察院认为此举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7:2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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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兰州晨报连线 甘肃省一家单位的4把炸药仓库钥匙丢失,惊动了国家有关部委。可是,更加震惊社会的是在查处钥匙丢失事件中,该单位却采取了对10名嫌疑人以办寻钥匙“学习班”的形式,变相限制该“学习班”人员人身自由长达8天时间。直至重点嫌疑人闫玉玲违心地承认钥匙是她“偷的”,该学习班才宣告结束。

  10月15日,记者从兰州市检察院了解到:该事件已被兰州市检察院认定为违法行为。

  因“偷钥匙”被开除

  闫玉玲任该单位物资管理科物资保管员。

  2003年11月24日,甘肃某单位对闫玉玲作出“关于对其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决定中认定:2003年6月19日,保管员魏某某将库房钥匙放到保管组办公桌上,而后出去端水,闫玉玲乘机将魏所管的4把火药库钥匙盗走。其中两把扔到了一口废弃的下水井内,后从井内找到;另外两把经闫玉玲自己供述,扔到了去白银方向的车上,已无法找到。

  案发后,闫玉玲在事实面前拒不承认,后在公安局、保卫科的政策攻心下才承认了错误。

  根据闫玉玲所犯错误和造成的危害,经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闫玉玲开除工职处分。

  检察院认定:“偷钥匙”是屈招

  可是,闫玉玲不服“处理决定”,向检察机关控告。

  2003年11月25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为:为了查找丢失的钥匙,7月29日上午,该单位主要领导张某以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许某某、张某某、郝某某开会,研究决定从7月30日开始,举办寻找库房钥匙“学习班”,对钥匙“被盗”时在现场的9名保管员及曾丢失过办公室钥匙的1人共10人举办了学习班。在办学习班期间,不许请假,集体就餐包括上厕所等个人行动必须3人以上。

  闫玉玲因被重点怀疑,思想压力过大,曾两次自杀未遂,后被重点保护。直至闫玉玲被逼迫承认钥匙是她“偷的”,学习班才结束,历时8天。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张某、许某某、张某某、郝某某等人以办学习班的名义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具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2004年10月15日,记者从兰州市检察院了解到:闫玉玲目前仍然坚持认为,张某、许某某、张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应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兰州市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闫玉玲已经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此案的定性问题提出申诉。

  “我生不如死,想过自杀”

  2004年10月12日,闫玉玲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她向记者披露了8天“学习班”的生活情况。

  她说:所谓的学习班“学习”不过是个形式,责备、骂人才是重要内容。

  她说:7月30日下午,单位通知我们10个嫌疑人开会,决定给我们办学习班,任务有3个:学习业务知识;铲草找钥匙;配合公安局破案。纪律是:学习期间单位准备了临时宿舍,不许回家,不许打电话,不许与外界联系,不许单独行动,必须是3人行。我们准备了半个小时就出发。

  我们10人一共被分为2组,我和8个女同事住在一个房间,第一晚,我们在埋怨声中入睡。

  7月31日,参加“学习班”的那个丢了钥匙的男同事抓住我的胳膊跟我要钥匙,我解释他不听,我们就打起来,后被别人拉开。当天晚上,那个男同事继续威胁我,要我交出钥匙,我又和他打起来。我在悲伤和哭泣中度过了第二晚!我痛不欲生,产生了死的念头!

  8月2日,有领导找我谈话:“现在不管你承认不承认,根据调查,你的嫌疑最大,单位最终要砸给你了!”

  这时我想,既然单位要用各种方法威逼我,我必须想更好的办法解决问题。我打消了自杀的念头。

  可是,大家对“学习班”生活的抱怨,着实使我难受。

  有人还对我们说:学习班条件是差了些,但大家要克服,学习也许会很快结束,也许会长久办下去,这就要看啥时候能找到钥匙!

  我有了交代假口供蒙混过关在解散“学习班”后再讨公道的想法!

  8月3日,我找到有关领导,我说:钥匙是我拿的!有关领导问我钥匙在那里?我编造说:钥匙在我家里!单位领导发现我说的是假话,就将公安局的人找来了。我把编假口供的想法向公安局的人如实说明,我说:我的目的就是想方设法解散“学习班”,将大家解放出去。

  (编辑 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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