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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一法官枉法裁判出具假判决书被逮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8:38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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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10月18日电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榆林庭副庭长戴维平,在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违法立案、枉法裁判、出具假判决书,近日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据呼市检察院渎职侵权处处长柴慈翔介绍,1993年,内蒙古广建房地产公司与内蒙古展览馆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住宅楼合同。双方约定由展览馆提供其南院13000平方米土地作为出资,由广建公司投资建6栋住宅楼,新楼建成后65%归广建公司,35%归内蒙古展览馆,建设工期为3年。然而,工期届满,广建公司只建成3栋半成品楼。1998年4月15日,内蒙古展览馆将广建公司诉至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第3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展览馆与广建公司联合开发合同解除,判决1号楼东数3单元、4单元及3号楼归展览馆所有,5号楼及水泵房、车库归广建公司所有。判决书于1998年11月17日生效。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承包这项建筑工程的呼市豪门建筑公司经理刘国武(另案处理),担心垫付的工程款无法收回,便联系另两家参与施工的企业法人宋宝宝、于彦中,与广建公司经理刘兆英等商量:通过法院出具假调解书,将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给展览馆的1号楼部分单元及3号楼判给豪门公司等3个承包单位。诉讼费由刘国武等人承担。刘国武等人找到了时任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负责人的戴维平,在吃饭过程中,刘请戴帮忙出具一份假调解书以否定呼市中院的判决书。刘承诺事成之后给戴维平一套大面积住房和好处费。戴维平为了得到大房子和好处费,于1999年2月8日,对刘国武、于彦中及宋宝宝诉广建公司的3个案件进行了违法立案、违法调解,并违法作出(1998)新经调字第21号、22号、23号民事调解书,还将3份调解书的时间改为1998年10月8日、10月9日、10月22日。之后,刘国武等人利用假调解书于1999年3月31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并以房屋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112万元(贷款至今未还)。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戴维平身为法官,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串通原、被告,捏造事实,置法律于不顾,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民事调解并出具调解书,给第三人以及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9条之规定,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目前,此案已经检察机关侦结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戴维平在家取保候审。(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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