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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起诉前先要行政复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8:44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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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被盗养路费照交”新闻追踪

  前期报道:

  4月27日C02版

  《车辆被盗养路费照交?》

  车主状告征稽机关

  7月13日C02版

  《原告起诉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赵南坚 实习生/黄萍 杨晶晶)记者日前获悉,给“赃车”缴纳了34元养路费的失主凌先生,近日接到二审广州中院的判决书指出,该案须先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诉讼,凌先生随即向广州市公路局递交了复议申请。

  广州市民凌先生原已为自己的摩托车交纳了2003年1—12月的养路费,但去年9月他的车突然被盗。今年3月26日,失主凌先生到越秀公路规费征稽所办理养路费报停手续,该所征收了今年1—2月的养路费34元后,才为失主出具《车辆被盗登记单》。凌先生认为,车辆被盗后,公路规费征稽部门继续征收养路费没有法律依据,随后将越秀公路规费征稽所告上天河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具体的行政行为,判令返还养路费34元。法院受理该案。

  日前,天河区法院以“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程序不符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凌先生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月15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当日下午,凌先生随即向广州市公路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凌先生称,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被收费人不服可以通过两种程序起诉,一是可以直接到地方法院起诉,二是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直接到法院起诉的话,就可以减少程序上的麻烦。

  对于这宗行政诉讼官司,凌先生日前表示,即使遇到更多的阻力,花费更多的财力,他也会进行到底的。他说:“行政复议申请书一批准就立刻向法院提出诉讼,直到争取到一个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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