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存在七大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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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8:56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7日电(记者张建平毛晓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唐双宁日前表示,对照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我国银行业监管在许多方面还处于“大体不符合”的档次,主要存在七方面的差距。 银行监管有效性受内外部环境制约较大。我国宏观经济从总体上看稳定性和持续性在增强,但仍存在结构失衡等影响持续性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制约着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从银行监管内部环境看,监管者责任不够明确,银行监管法规框架存在缺陷,监管支持系统还较薄弱。 市场准入监管不够科学规范。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还不够规范、高效和透明,现行法规规定的有关发照标准存在缺陷,没有制定明确的细则;对商业银行新业务的准入设限不科学,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影响着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审慎性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强。还没有建立结构完整、层次清晰的监管法规体系,法规的制定、修改还不够及时;对商业银行资本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的监管存在诸多缺陷等等。 持续银行监管手段需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尚未实现制度化,缺乏计划性、连续性;非现场监测的风险识别、分析和预警功能较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有机结合不够。 需花大气力改进监管信息的统一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性。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信息的连续性和相关性、银行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都急需加以调整、改进。 监管者权威性不强,难以确保监管的公平与效率。目前,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导致监管机构对有问题银行处置不及时,成本高,也影响了监管的效率。 跨境银行监管能力明显不足。对商业银行境内外并表监管能力严重不足,与一些东道国监管当局信息交流的范围和深度十分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