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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判决:为赃车缴养路费案还是要先复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9:02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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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张斌)“失主为赃车缴养路费案”近日获二审宣判,判决指出,该案须先通过行政复议。无奈之下给“赃车”缴纳了34元养路费的失主凌先生随即向广州市公路局递交了复议申请。

  广州市民凌先生原已交纳了2003年1-12月的养路费,他的摩托车去年9月突然被盗。今年3月26日,失主凌先生到越秀公路规费征稽所办理养路费报停手续,征稽所在征收了今年1-2月的养路费34元后,才为失主出具了《车辆被盗登记单》。

  凌先生认为,车辆被盗后,公路规费征稽部门继续征收养路费没有法律依据,变成了失主为偷车贼的赃车“埋单”养路费。他随后将越秀公路规费征稽所告上天河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具体的行政行为,判令返还养路费34元。

  天河区法院以“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程序不符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凌先生不服上诉。本月15日,广州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当日下午,凌先生即向广州市公路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凌先生表示,“即使花3400元,我也要把这宗官司打到底。”

  与凌先生有类似经历的丘女士为自己被盗的赃车缴纳了1400元养路费;今年9月8日,她向广州市公路管理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9月13日被通知正式受理,该局法制处有关工作人员承诺将在一个月之内给出复议结果;如今已过了对方承诺的期限,她却未接到相关通知,不知复议的结果到底如何。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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