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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心反“惹事” 律所无奈去“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9:3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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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10月18日电一家建筑公司委托律师出庭诉讼,岂料开庭当天,该律师却借故没有到庭,致使案件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造成建筑公司直接损失达10万多元。为此,建筑公司将这位“不作为”律师所在的事务所告上法院,日前,南京浦口法院判决该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

  1999年9月,南京浦口一家建筑公司为追回40万元的工程款而诉至法院,同时委托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代理诉讼,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案件审理中,被告方提出自己拖欠工程款是因为建筑公司承建房屋的“工程质量太差”,并向法院申请对房屋进行鉴定,预交了10.2万余元鉴定费。不久,鉴定结论出来:该房屋存在严重的危险隐患,必须立即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设计。据此,法院立刻将再次开庭的时间通知给双方代理人,但开庭当天,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突然以“自己出差在外”为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由于原告方无故未到庭,法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50元、鉴定费10.2万元由原告负担。

  建筑公司获悉结果后极为气愤:官司莫名其妙被撤诉,又白白付了10万多元。公司认为,律师没有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按撤诉处理,存在明显过错,律师事务所理应为这笔巨额损失“埋单”,据此又诉至法院。但律师事务所则称,代理律师已就该案做了大量的代理工作,但考虑到该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经鉴定质量较差,如将官司进行到底,光需支付的房屋维修费用将达100万元,因此撤诉的结果对他们是最有利的,律师为此才没有出庭。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律师事务所的确违反了双方的代理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其次,鉴定结论确认建筑公司施工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危险隐患,鉴定费理应由建筑公司承担,这种结果并不会因律师到庭就能避免,让律师事务所赔偿鉴定费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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