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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城市道路中被漠视的行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11:35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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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坚

  济南市的经十路基本竣工后,部分市民反映有到对面乘坐公交车难的问题,因为整个经十路中间几乎都设了护栏。而除了各个十字路口,只有四个过街天桥可以南北穿行,而且同一站点的两个站牌一般是隔着马路相对的,要到对面坐车就必须先绕过一个路口才可以。为此跨越护栏过马路,成了“无奈之举”。(10月17日《济南时报》)

  行人过马路不走过街设施,历来是各地困扰交通的一个顽症,这里固然有人们交通意识淡薄的原因,但在指责行人违章行为的同时,还应该看到在不少地方的城市道路设计中,普遍存在着忽视和漠视行人交通权利的倾向,在城市规划设计商业区、工业区、住宿区、学校布局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多数道路过街设施少,公共汽车站设置离过街设施相距较远等,实际上都间接助长了行人违规过街行为的发生。

  尽管新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但这未免过于泛泛,而国内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部关于如何规范施划人行横道线的具体法规,没有统一标准相距多远该在道路上施划斑马线,更没有根据人与车的流量对比以及马路宽窄程度如何规范、调整施划斑马线的规则,因此就形成了斑马线该在哪里施划,不该在哪里施划,全凭有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感觉进行,缺少科学规范性。

  国外有研究结果表明,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最佳间隔距离是300米,也就是说最多只能让行人走150米,否则就超出了人的忍耐极限,就有可能造成行人乱穿马路的后果。因此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多设置一些横过马路设施,以满足行人便利通过马路的需要,让行人不必违章也能便捷地抵达马路对面,而且更安全。但这种责任仅靠政府的自觉行为,恐怕难以保证,因为政府行为也是有功利性的,没有法规的制约,仅凭政府的信誉与威望,是难以束缚其作为还是不作为以及何时作为的,更难以追究政府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为此有必要在法规上直接设定政府管理部门在交通设施的完善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其实,一个人守法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和条件,其中良好的法律存在和法律环境以及法律的可遵守性都是不可或缺的。而良好的法律的存在和环境需要法律具有完善性;法律的可遵守性则必须使法律的实体内容应符合“良法”的要求。要使行人过马路走过街设施也是如此,首先就要完善和保障行人过街权利的法规具备可遵守的便利性。否则仅用法律要求行人过马路走过街设施,却不去考虑过街设施的设置是否合理,就是对行人的不公平,同时也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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