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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个体户起诉疾控中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11:56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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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7日讯(记者 周智颖)近日,攸县47名个体户诉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违规乱收费一案在攸县人民法院开庭。

  个体户们在起诉状中说,2004年内,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他们这些从事个体副食经营的个体户收取数百元不等的食品检验费,并开具了相关收款收据。事后,个体户们经多方咨询得知,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湖南省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疾控中心虽可对食品进行检验,但不得收取检验费。因此,个体户们认为,疾控中心收取他们的2.7万多元食品卫生质量检验费系乱收费,依法应当返还给他们并停止征收行为。

  就此事,攸县工商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向湖南省物价局进行了咨询,省物价局答复如下:依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卫生质量检验费只在《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生产企业收取,对流通领域的企业不能收取。按照有关规定对商品进行抽检一律不得收费。

  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答辩状中说,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计办价格[2001]598号文件,疾控中心可对食品流通领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卫生监测并收费。个体户们错误混淆了“食品卫生监测”与“食品质量检验”两个不同的概念。

  然而在疾控中心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多注明是“食品检验费”、“委检费”和“抽检费”等,并无“食品卫生监测费”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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