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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备受关注各方呼吁出台保险等相关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12:02 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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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黔在线讯在经过10年砥砺、4次审议之后,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一项机动车负全责的新规定成为关注热点。这一项新规定引起了许多不同说法,记者就此在贵阳市云岩、南明两城区进行了随机采访。

  众说纷纭话“全责”

  新交法第76条的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在接受采访的人群中,人们普遍认为此款体现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法理精神,生命权高于通行权的理念,凸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尊重,也彰显了交通管理以人为本的基本准则。但部分市民认为此规定不合理,容易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对机动车司机不公平,不能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原则。

  在所有被访者中,53%的表示此法规更加强调了生命和安全的重要性,在交通事故中,行人明显处于弱势的一方,需要给予更多保护。一些被访者表示假如自己是机动车驾驶人,会因为“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而更加谨慎驾车,因为此项规定一旦实施,机动车司机在行驶时肯定要警惕万分,否则一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就会背上巨额债务。而一些被访者认为此条法规对守法开车者不公平,还有的说“此法规忽视了司机的生命权”,46.3%的被访者表示该法规能一定程度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有助于提高部分机动车司机的守法自觉性,对机动车司机是个很严重的警示。也有被访者表示此条法规不仅不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还会助长小部分的居心不良的行人会故意“撞车”的风气。一些司机认为,虽然他们有钢筋铁骨的汽车作为保护,但同样承担风险,司机也是弱势群体。比如,机动车在快速路为上躲避违章穿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而采取紧急制动,完全可能造成操纵失控或后面车连续追尾等恶性交通事故。

  行人素质再次成为焦点

  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驾驶学校负责人表示,机动车“无过错责任”,不能仅为了警戒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规,同样要避免非机动车和行人有恃无恐、甚至是故意在马路上冒险。

  有些人担忧,目前的交通状况,本来就是行人违章多,如果不能尽量保持行人与机动车的利益平衡,可能会导致更多的行人违章。

  在喷水池人车混道的十字路口记者见到,两名交通协管员扯着嗓子大声阻止乱穿马路的行人,依然收效甚微。常常会有一溜行人将马路拦腰阻断,过往车辆乱作一团,司机叫苦不迭。一名交通协管员抱怨,一些行人对协管员视而不见,根本不买账。没开过车的,不知开车的苦。一名新加入有车族的白领说:“以前我也经常乱穿马路,觉得协管员很烦人,但现在自己开了车,才知道冷不灵丁冒出一个乱穿马路的行人时,司机有多紧张、多窝火!现在,我不开车时也绝不乱穿马路了。”

  呼唤“强制第三者险”与“社会救助基金”早日出台

  新交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此“强制第三者险”“社会救助基金”便成为新交法实施以后处理交通事故中的重要名词。

  随机采访中,关于“强制第三者险”“社会救助”说得最多的是交警和法院部门。一个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交通事故处理人士说:新交法比老交法规定细得多,更倾向于弱者。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明显感觉很超前,一些相关的机制还没有跟上来。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不管责任在谁,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按照承担责任赔偿,支付不起的由社会救助基金解决,但实际上由于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强制第三者险”,社会还没有“社会救助基金”机构,在交通事故相关的卫生、农机、保监、公安等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之前,交通事故伤者治疗还是沿用过去的处理办法。

  事实上,目前只能以强制购买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险”的形式,来执行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强制第三者险”。然而,“商业第三者险”与“强制第三者险”之间,存在着很大区别。

  在新交法实施后,我省一名司机与肇事行人对簿公堂,司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开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据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方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无责任比例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此一来,司机就会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即便司机将行人的责任全揽在自己身上,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是有限的。目前80%的车辆强制第三责任险在10万元以下,数据显示,新购车用户购买的机动车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责任限额一般为5万至10万元。

  而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责任,提高了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死亡的人身赔偿往往超过20万元,最高的甚至接近60万元。这意味着,一旦发生行人肇事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险公司按标准赔付后,剩下的数十万元巨额赔偿依然摊在司机身上。

  云岩区一民庭法官告诉记者,新交法出台后,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增多,新交法规定,交警部门对于事故的处理只有调节和事故认定的权利,其下达的“事故认定书”结论不再是事故处理的唯一依据而只是一个证据。对第76条第2款中“机动车一方”他个人理解应包含司机和所有人,现在最高法院还没有解释,但法院不能等待,目前在具体的处理中暂还停留在过去的模式中。他们盼望着“强制第三者险”与“社会救助基金”尽快现身。目前有个好消息,云岩区法院开始启动把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这是新交法的亮点,具体操作为:凡是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涉及抢救费用这块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先行给付。

  作者:李朵 杨静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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