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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待遇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12:18 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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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乌鲁木齐市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使他们在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亡)时,能享有和城镇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还可以享受到城镇职工暂时享受不到的一次性赔偿。

  这是乌鲁木齐市为保障农民工利益,于近日出台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待遇的规定》中规定的。

  办法规定,今后,乌鲁木齐因工伤致残或死亡的农民工,其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

  据了解,今年乌鲁木齐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点行业是:建筑、矿山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的行业。

  赔偿内容: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要的交通费等费用。

  赔偿标准:一级伤残的赔偿金为赔偿基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二级至十级的分别为赔偿基数的14倍至1倍。

  参保办法: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时,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区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区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方式: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级-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允许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

  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必须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贺红艳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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