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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和把握政协章程的精神实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13:38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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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昌鉴

  全国政协十届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对原有章程作出22处较大的改动。这些修改,都是关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结合参与修改政协章程具体工作中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和考虑,我认为要把新章程学深、学透,全面领会其精神实质,至少要把握好七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章程修正案第一次对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作了明确规定。原有的政协章程,只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没有明确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这次章程修改,在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增写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的文字。这样,就在章程表述政治基础之前加上了指导思想的表述。与此同时,章程修正案特别明确了“三个代表”在人民政协指导思想中的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定指导地位,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作为人民政协重要参加单位的各民主党派也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了各自的章程。人民政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政治组织和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履行职能的工作中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在讨论章程修改过程中,有个别委员提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对中国共产党的要求,对一般统战人士比如宗教界、港澳界人士,是不是也要提这个要求呢?对这个问题应当有明确的说法。首先,政协作为政治组织需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此次明确指导思想明显增加了政协组织的政治份量和政治色彩,为人民政协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我国政治体制和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根本保证。其次,明确这个指导思想,是就整个政协组织而言的,不是特指某个界别或个人,更不是要改变某些委员的个人信仰。早在1954年,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周恩来同志在谈到政协委员学习马列主义时就讲过,“学习不等于信仰,学习马列主义与宗教信仰自由并存,不然,在政协的学习成员中就有宗教界,有的少数民族也有宗教信仰,是不是就发生矛盾了呢?这并不矛盾。”第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身的科学体系中有关与时俱进、执政为民、不断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等思想,充分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当然也表达了统一战线各方面人士的愿望和理念。

  二,章程修正案第一次写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是总结我国政党制度的实践成果和历史经验,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需要作出的重要修改。首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富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它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同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友党和参政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就国家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协商,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促进共产党领导的改善和参政党建设的加强。这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巨大优势,也是我国政治制度同西方一党制或多党制的根本区别。第二,人民政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毛泽东早就指出,政协是“党派性”机关。在人民政协中,各民主党派以政党为参加单位,可以党派名义开展活动,以党派名义发表意见和主张,以党派名义提出提案。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具有独特的地位,是人民政协开展活动的重要依托。这次修章写入这方面的内容,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政协在坚持和完善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加重了人民政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重要机构的份量,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三,章程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在章程总纲关于统一战线的叙述中,在“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排在“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之后,将通常所说的统一战线“三个者”发展到“四个者”。这一重要修改,是与本次宪法修改相衔接的,同时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统一战线不断扩大和社会阶层构成的新变化的必然要求。这表明社会新阶层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已经得到了充分肯定,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有利于人民政协组织广泛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更好地团结和联合一切可以团结联合的力量,这些新的社会阶层,应当成为我国统一战线中的新力量,其代表人物也应当成为人民政协的新成员。

  四,章程修正案把表述人民政协性质的三句话进行了规范和调整重新写入章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修改前,前二句话在章程总纲的第三自然段,后一句话在总纲的第六自然段。这次修改章程将其合并为一处进行完整表述,既符合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规范性提法,也是广大政协委员和地方政协的普遍要求。做这样的修改,绝不是表述方式的简单合并,从更深刻的意义上讲,这是对人民政协最全面、最准确和最权威的定性定位。首先,这是对历史和现实的人民政协实践活动的科学概括。人民政协成立55年来,是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而产生的,也始终是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而存在和发展的。在长期的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人民政协围绕实现革命和建设的大目标而进行了最广泛的大团结、大联合。因此,“统一战线组织”是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人民政协从成立发展到今天,她又越来越充分地发挥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的独特作用,后两句话既是对人民政协性质的规定,也包括对人民政协地位的规定。第二,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发展的必然结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人大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与人民政协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重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最重要的形式。江泽民同志说过:“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政协与人大、政府,一个在决策前协商,一个在协商后表决作决策,一个在决策后执行,三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政治体制”。这种体制不同于西方的议会制度和政党制度。第三,这是人民政协作为政治组织独具特色的集中体现。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不同于一般的社团组织和一般的统战组织;政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不同于人大,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同于外国的议会;政协作为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可以充分反映不同界别群众的意愿和呼声,但又不同于其他民主渠道。实践证明,人民政协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政治组织,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大特点和优点,是我们的政治优势。

  五,章程修正案第一次把“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写入章程。江泽民同志在1999年人民政协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五十年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可以归结为两大主题,团结和民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根据,是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政协的团结主题,大家都比较了解,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实行的是大团结、大联合,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但对民主这个主题有的人就不太理解,甚至讳莫如深。我认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中央早就明确了的既定方针,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政协性质的三句话的后两句讲的都是民主。作为一种协商议政的场所,作为一种民主机制,在政协可以就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可以通过批评建议实行广泛的民主监督,可以反映各种社情民意。人民政协就是以众多界别为基础汇集起来的重要民主渠道,这条民主渠道下联各界,上通中央,把这条渠道建设得很坚实、很畅通、很有效,就能够从一个重要的方面,把社会上各阶层、各群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愿望的表述、诉求的提出、关系的协调、矛盾的化解,纳入到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内的、民主与法制的轨道,就能够抑制和消除无序的、非常规的“大民主”状态,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人民政协团结与民主的这两大主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融合在政协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之中。中共十六大强调,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章程作这样的修改,完全符合中共十六大的精神。

  六,章程修正案把表述人民政协职能的三句话进行了规范和调整重新写入章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也绝不是表述方式的简单合并,而是人民政协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和理论成果。实践证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为人民政协的三项主要职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各有侧重,又有区别。从内容上讲,政治协商一般以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制定、重大问题决策为中心议题开展讨论;民主监督侧重于关注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而参政议政则不完全受上述条件的局限,对象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灵活,既能反映党派、团体的主张,又能表述社会各界的诉求。从形式上讲,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协举行的各种层次的协商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种协商座谈会等;民主监督以批评和建议为主要形式;参政议政则主要通过调研报告、提案、视察、政协信息、建议案等形式进行。从时间上讲,三者往往也略有差异,一般是协商于决策之前,监督于实施之中,而参政议政基本上伴随于从决策到执行的全过程。这次修章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各级政协实践的成熟经验,对参政议政的内容作了规定,使得对人民政协职能的表述更加完整、严谨和规范,对推进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如果说,关于人民政协定性的三句话回答了人民政协“是什么”的问题,那么,关于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表述则解决了人民政协“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七,章程修正案对政协委员的基本条件、基本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此次修改,在章程第二十四条增加了两款。一款是规定了委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另一款规定了对委员的三项要求。对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坚持了对政协委员的政治标准,这些标准既体现了人民政协对委员一贯的政治要求,又与时俱进,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两面旗帜下,对政协委员的政治方向的要求做出新的概括。二是坚持了代表性与履行职责的能力相结合,明确了政协委员不仅要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而且要具备参政议政能力。三是强调了政协委员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委员的三条要求也是有一定内在联系的。委员作为参加单位或界别的代表,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首先是本界别的群众。联系群众的目的就在于了解他们的意愿,反映他们的意愿。政协履行职能、委员履行职责必然要以政协会议和活动为载体。这三条基本要求,既强调委员要尽职尽责,也同时要求各级政协组织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努力为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提供方便,为委员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供方便。

  在讨论中,有的委员认为对委员条件是不是提的高了。其实,对委员提出的这些条件是基于章程已规定的政治基础的表述概括而成的,并未超出原来的规定。人民政协从组建之日起,就一直认真把握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也由于绝大多数委员不仅符合基本条件,而且从自己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考虑,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人民政协才形成今天的社会威望,政协委员才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具有相当的社会地位和荣誉。随着社会进步和我国社会成员的政治共识增加,要求政协委员爱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包括每个公民都应做到的遵守宪法法律,应当说是起码的条件,同委员的社会责任、社会荣誉相比更不能算是什么过高的要求。当然这些条件是很严肃的,认真执行起来也不那么容易。由于委员来自方方面面,其中不少是统战人士,人民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对其成员的要求必然不会是简单划一的,更不能把政协组织搞成清一色的组织。周恩来同志曾专门就政协委员的代表性问题谈过这样一段话,他说“有人批评政协名单里什么人都有,我觉得好处就在这里。政协不是一盆清水,如果是一盆清水就没有意思了。政协就是要团结各个方面的人”。历史经验表明,在选择人民政协成员的问题上,历来是严肃性、广泛性和灵活性相统一,掌握委员的标准应该从大处着眼,以有利于巩固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有利于扩大统一战线为尺度,立足于扩大团结面。

  此外,章程修正案还对政协的界别设置作了明确规定,对地方政协有关条款作了必要的修改,对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我们学习贯彻政协章程,要在逐章、逐条、逐款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在全面学习领会章程有关人民政协的性质、职能、任务、工作原则、组织原则、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制度的基础上,抓住重点,深刻理解和把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这是每个政协工作者应当做到的。(责任编辑: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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