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破产行将退出的破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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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21:23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蔡红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士透露,从今年起政策性破产将在四年后退出,今年北京、上海、江苏、福建、浙江五省市将不再搞政策性破产(10月17日《新京报》)。 所谓政策性破产,就是指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4月,全国共安排企业关闭破产项目3377项,核销国有银行呆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2238亿元,安置破产职工620万人,消灭亏损源1341亿元。中央财政累计拨付破产补助资金493亿元。很显然,政策性破产饱含着浓厚的行政计划色彩,其本质是“人挤债”,让财政和银行很受伤害。可见,政策性破产行将退出具有划时代的破冰意义。 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我国金融信贷的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目前,企业破产的清算组制度往往代表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忽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新的《破产法》草案中,将引入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代替目前实施的清算组方式,即使有政府的清算组在个别的企业破产中出现,清算组也要采取管理人的方式,这将更加专业、更加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防范金融信贷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最主要的职能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并帮助市场解决诸如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政府既要远离直接配置资源,又要远离企业的微观运行,要从社会资源的分配者变为监管者。从长远来看,要完善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就一定要淡化企业退出机制中的行政计划色彩。 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后,势必带来资源、人力的极大浪费。因此,这就迫使我们要尽快完善社保体系。对破产职工的救济安置费由谁来承担,是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的最大区别。对破产职工的安置问题不属于《破产法》所包含的问题,而是属于社会保障问题。可见,政策性破产退出后,对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一次重大考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妥善解决。(来源:中国宁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