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退还“问题”白酒(连续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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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4:1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今年10月2日,曾以《法院执行难引出咄咄怪事,县法院竟无奈拍卖假冒的白酒》为题,刊发了徐州市睢宁县法院在对一起25万元货款执行中,将一批假冒白酒进行公开拍卖的事情。文章在社会上引出强烈反响。昨天,记者从徐州市中院获悉,睢宁县法院已停止拍卖假冒的白酒并重新执行该货款案。 昨天,徐州市中院宣传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睢宁县法院在对25万元货款的债务人——江苏泗阳盛洋酒厂的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一批价值40多万元的问题白酒,睢宁法院拍卖假冒酒的事进行报道后,引起了江苏高院和徐州市中院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两院责成睢宁县法院立即停止拍卖问题白酒。 徐州市中院和睢宁法院经过研究决定,将这批白酒退还债务人盛洋酒厂重新加工,并对25万元的欠款重新进行执行。目前,法院已经查封盛洋酒厂法人的两处房产,一旦盛洋酒厂不能按期支付货款,法院将公开拍卖该两处房产偿还债权人。 对于徐州市中院和睢宁法院将“问题”白酒退还酒厂的做法,法律人士认为,法院公开拍卖“问题”白酒的做法是错误的,法院重新对债务人执行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但对法院将“问题”白酒退还酒厂的做法存有异议。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徐长明律师认为,法院将“问题”白酒退还酒厂,有责任和义务对不合格产品作出明示,法院可以发出司法建议,要求酒厂确保这批白酒的质量。同时,法院还可以建议酒厂当地的质检部门对这批白酒进行查处。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则表示:法院将“问题”白酒退还酒厂做法不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将这批“问题”白酒交质检和工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酒厂收到这批酒后,不对“问题”白酒进行重新加工,并使其流向市场,给社会带来危害,这就与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几部委严厉打击假冒劣质酒流入市场的指示精神相悖了。 本报记者 肖军 《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19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