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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5:21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0月18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将于2004年11月1日实施。

  据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建立了制度化的监管合作框架,证监会负责审查认可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本资格,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具备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二是引入了注册发行制度,证券公司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必要的材料,就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对于短期融资券的规模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期限实行上限管理,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利率不受管制;三是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四是建立了对发行人的市场约束机制;五是强调信息披露不实的责任;六是强调投资人风险自担。

  《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19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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