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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小费”何以发生变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8:17 人民网

  牧野风

  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被称为“西方消费文明”的“小费”刚刚登陆中国,就开始发生“变异”了。据日前报载,自某地中旅向消费者提出了“如果服务满意,请支付导游小费(20元/天)”的明确要求后,随即此项费用又被改为在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预先征收”了。中消协对此明确表态,如此采取预收“小费”的办法,涉嫌变相索要,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为使“小费制度”引进中国旅游业并“成活”下来,一些旅行社打着“国际惯例”的旗号为“小费”在本行业落脚推波助澜,甚至给游客制定了统一的“收费标准”。这本身就是对“小费”模式的一种不当移植,因为“小费”在国际上也没有完全达到“通行”或“惯例”的层次,有些发达国家在消费领域也并没有收取“小费”的习惯,更不会为“小费”实施“明码标价”。故而所谓的“国际惯例”,不过是欲尽快将“小费制度”在某些行业推开的托词罢了。

  其实,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小费”流行这么多年之所以没有引发类似的争议,是因为“小费”在那里有一个自然孕育的成熟过程,即人家的“小费”是“足月”而且是“顺产”,而到了我们这里,所谓的“小费”则成了强行“催生”的“早产儿”。“小费”在西方,说其“足月”而“顺产”,是因为在那里不管是“小费”的付出一方还是接受一方,通常都没有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左右。作为顾客,我享受到了来自服务生一方热情而周到的服务,自愿付出“小费”,以示赞赏和谢意,而服务一方接受“小费”就等于接受顾客对自己所做服务的肯定。可在我们这里,当“小费”成为明码标价的收费项目甚至被强行“预先征收”后,“小费”固有的那种纽带作用,恐怕就丧失殆尽了。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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