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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及收费管理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8:51 新华网

  江淮晨报讯(孙昊)记者昨天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出台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再次对中标药品最高零售定价作价方法、差价率及药品招标收费标准等进行规定,并从11月1日起执行。

  规范药品招标采购收费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费每份(套)最高不得超过150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可向投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中标企业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在不超过最高费率的前提下,招投标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执行的费率标准,除招标文件费和代理服务费外,严禁向投标人收取保证金等费用。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作价方法

  对中标药品实行顺加作价办法,即以中标药品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差率和调整差额计算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1+顺加差别差价率)+调整差额。顺加差别差价率为最高差率,允许医疗机构自行降低,但不得提高。医疗机构按规定办法核定的属政府定价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发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现行实际零售价。

  保持中标药品合理的差比价关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药品价格差比价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核定零售价,保持中标药品合理的差比价关系。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标药品顺加作价办法。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今后,各级物价部门对中标药品不再进行事前审核和事后审批,医疗机构的中标药品实际购进价、中标药品零售价应在执行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抄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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