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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确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9:02 新华网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10月19日(记者钱咏虹)18日召开的第11次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将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中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同时加大了对事故单位和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确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减轻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中的负担,切实改变长期以来一些高危行业里“业主发财、政府买单”的不合理现象。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
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将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针对目前自治区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将加大对事故单位和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的企业罚款幅度从5万元到300万元,目的是对各高危行业及其业主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有效遏制群死群伤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

  另据了解,今年1至8月,内蒙古共发生安全事故9890起,死亡1735人,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了10.55%和12.08%,其中重特大事故26起,下降7.1%。(完)(来源:华网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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