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不许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降低职工工资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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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9:07 新华网 |
新华社杭州10月18日电(记者周文青)10月1日起,浙江省为提高较低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出台了全省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不料一些企业竟借机调低原先的工资支付标准。为此,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日前紧急约见媒体公开告知:不能把法律底线作为标准,支付标准应该在此基础上更高一点。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陈秀庆处长介绍,与最低生活费用不同,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而只是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正常支付报酬的法定底限。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个人业绩和企业效益确定实际工资水平。但凡有生命力的企业,都应对员工的福利工资提高有一套自己的科学规划。(完)(来源:现代金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