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空楼行动”后 搬迁居民状告开发商45宗官司昨判决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9:1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深圳讯 (记者何涛通讯员李筱砉)对于违法建筑,昨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宣判结果无疑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借鉴。昨日,深圳首次对大规模“空楼行动”后购买了危楼的居民起诉开发商的案件进行开庭并当庭审判。 昨日,一共有45宗有关购买违法建筑的案件同时宣判,罗湖区法院判决违法建筑的开发商返还购房者全部房款及利息。 45宗官司标的额达300多万 深圳市日前进行的大规模“空楼行动”中,共有52栋二线插花地的边坡危楼房被搬空,而这些清空的危楼全都属于违法建筑。但搬出的4500多居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此购买了房屋的业主,这些业主购房后的损失由谁来赔偿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为了维护好这些业主的合法权益,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积极引导业主们运用法律手段向不法的开发商索赔。 昨日,罗湖区法院同时对45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这些案件都是在“空楼行动”中购买了房屋的业主起诉违法建筑的开发商,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45宗案件一共涉及5名被告人,案件的标的达到300多万元人民币。 到目前为止,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共受理此类纠纷135宗,涉及被告14人,案件的标的超过了1270万元。 个案:打着合作建房旗号卖房 2002年10月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合同》。合同约定蔡某于1993年取得深圳市草埔吓围村马山8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张某提供资金人民币6.5万元、支付办证费用,蔡某提供土地使用权并负责建造房屋,共建十层,每层约170平方米,分A、B、C三套,张某分得八层的A套房,建筑面积为57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付给蔡某6万多元,于2002年12月开始使用该房屋。 2004年9月6日,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发布《关于“插花地”地质灾害危险区防治的通告》,划定马山新村南侧边坡等区域为灾害危险区,张某的房屋属于受到危险边坡威胁的房屋,限令进行搬离。张某按照要求搬离,并将房屋交由罗湖区政府处置。 昨日同时宣判的45宗案件都涉及到合作建房的协议,通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都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对房款、所分得的房屋进行的约定,对交付时间进行的约定;原告已全部或大部分支付了协议书中约定的房款,被告将约定的房屋交给原告使用。 据了解,随着起诉人的增加,多种售卖违法建筑的情况都将被曝光。 违建开发商被判赔本息 经过调查,此次案件涉及到的两块用地———草埔吓围村马山87号地块、草埔条耕144号地块取得原布吉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和国土局的“二证一书”,但所建房屋都存在着超面积建房和超高建房的情况。 法庭昨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提供建房用地及办理建房手续,原告出资后即可分得房屋;该约定明确了被告提供土地使用权,原告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同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情况确认书》也确认原告购买被告港鹏新村的房屋,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虽为合作建房协议,但应视同房地产转让,按房地产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双方因此而产生的纠纷。 被告虽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龙岗区居民(私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书》,但该“二证一书”明确被告兴建的房屋属于私人住宅,属不能交易的房屋。被告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未取得所有权证书并禁止交易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故双方就买卖该房屋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 双方所签协议无效的主要过错在于被告,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及法定孳息。被告交付原告的房屋原告已交由罗湖区人民政府处理,故法院不再判决原告将房屋返还被告。 昨日,罗湖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宣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存款利率从支付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在立案时已向本院申请缓交并获同意,待本判决生效后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