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不保价 丢了限额赔? 快递须警惕赔偿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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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9:15 南方日报 |
本报讯 日前,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今年第5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入“快件不保价,丢了限额赔”的商家行规陷阱。 快递投送赔偿投诉频发 据消协负责人介绍,近段时期以来,快递服务公司大量涌现,一方面给快递服务业带来活力,但也带来不少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该负责人举例称,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将马先生快递给朋友的一部价值2800元的手机丢失后,竟然声称由于马先生事先没有对快递的手机予以保价并另行支付保价费,按照该公司有关条款规定只能赔偿100元,原来,据该公司的自行拟定的“条文”,对于没有保价的物品,即使最后确认是该公司的责任,也不是按实际价值来赔偿,而是按照5公斤以内每件货件其最高赔偿限额为100元。 投递格式合同不平等 该负责人称,无故将包裹弄丢,投递失败后的补偿确定难,投递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投递合同不规范等成了近段时期快递服务业屡被投诉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是快递公司应该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快递公司不能因为消费者没有另行交纳一笔保险费就使消费者的快件处于一种安全性不确定的不“保险”状态,而快递公司单方拟订的这些限制性条款片面地免除了公司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另收保价费属重复收费 市消委会特此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应尽量到当地邮局或选择一些较大的、信誉度高、已形成规模的快递公司进行快递;在接受快递服务时应看清投递委托单背面的合同约定,不要急于投寄包裹而草率地签下自己的名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应要求快递服务公司提供投递跟踪信息咨询;快递公司在正常收取的服务费之外,另行收取保价费或保险费,属于一种重复收费。而且快递公司不能从事保险和保险经纪业务,否则有超范围经营之嫌。若发现此类情况,消费者应及时向物价、工商等部门投诉;发现快递公司单方拟订的限制性条款,应属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尽量不要委托这些公司服务,避免自己的财物遭受损失后追偿困难。 陈雪芬 张海燕 杨亦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