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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新规定维护群众居住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9:18 新华网

  近日云南省政府决定,为维护群众的居住权益和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及严格拆迁管理,对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混乱、多次发生纠纷的市、县,今明两年原则上不得再上新的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同时要求各地,严禁野蛮、违规拆迁,补偿金未达标不准拆迁。

  据悉,新规定要求:要按照“拆管分离”的原则,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的转变。原由政府或行政部门主办或者挂靠、依附政府部门的拆迁公司,必须完全脱钩;行政部门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在拆迁公司占有股份的,全部退出。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参与拆迁的具体事务;不得制定针对具体项目的补偿安置标准或办法;不得规定补偿金的最高限额。要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补偿安置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市、县拆迁主管部门不得向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评估要执行国家和省的规范和规定,综合考虑房地产市场行情,不得人为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格。

  此外,所有拆迁项目工程,都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严禁采取拆迁费用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野蛮、违规拆迁。(完)(李惠民)(云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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