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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来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9:23 南方都市报

  仇富心理阻碍了富人行善?

  贵报昨日社论版推荐文章《中国富人为何少行善》指出,由于行善渠道不畅及富豪们担心“仇富”的心态等主客观原因的存在,阻碍了中国富人们的行善之举。在目前“仇富”心态盛行的社会大环境中,让别人知道自己有钱对富豪来说不是好事,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到本人和家人的安全。我对文章的部分观点有不同看法。

  如果说富翁们怕行善露富而被人仇视,那为什么那么多的富翁一吃就是天价宴、黄金宴,一表爱情就送9999朵玫瑰之类的,一举行婚礼就是车队侍候、花销百万,一和经销商闹别扭砸的就是宝马、奔驰,一玩起宠物就是几十万上百万的……在摆阔斗富时一掷万金,在胡吃海喝上暴殄天物,难道就不怕露富吗?这时就不怕危及到家人和本人的安全?为什么一行起善来就怕露富,就怕危及到家人和本人的安全?难道说行善比摆阔斗富更张扬?难道说行善比摆阔斗富更叫人仇视?田德政

  成人仪式,多一些人之常情

  昨日上午,近万名18岁青年代表来到大学城广州大学校区,参加2004年广州成人宣誓仪式,仪式庄严,誓词崇高。

  无独有偶,笔者日前看到一篇摄影报道,某地举行18岁成人仪式时,并没按照很多地方的通行做法,而是由孩子们向他们的父母鞠躬行成人礼,以答谢养育之恩。照片情形颇让人感动,一边是埋头弯腰的子女,一边是人到中年的父母,而在父母凝视子女的眼光中,又带着几多幸福,几多期许……人类最无私的亲情交流,尽在此情此景中。

  我无意于比较两种方式孰优孰劣,只是想说明,成人仪式作为培养青年道德情感的一个重要时刻,强调对国家的责任感、对社会的责任感无可厚非,但对家庭亲人、对身边事物责任感的强调也不应忽视。概括之,我们既要重视“宏大叙事”,也要重视“私人叙事”。

  一个人的为人处世、品行情操是通过细微之事、身边的事培养起来的。试想,一个对生己养己的父母都缺乏感恩报答之情的人,又怎么会意识到对国家、社会的责任?

  我们现行的道德教育模式往往凌空蹈虚,追求“宏大叙事”。这些被灌输的教育一旦遭遇活生生的现实诱惑,很容易一触即破。君不见现在幼儿园的小朋友也学会向老师“意思意思”么?我呼唤,在我们的道德教育中,多一些亲情友情,多一些人之常情。 黄广明

  质疑北京马拉松赛的“自愿声明”

  17日举行的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途中,两名业余选手猝死,但根据赛前协议,他们将不能索赔。因为在《北京国际马拉松赛选手报名表》的签名者声明中有这样一段文字:“我自愿参加2004年北京国际马拉松赛。我的身体健康状况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完全符合参加这次比赛的要求,并已为参加这次比赛加入了保险。本人在这次比赛中如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均由本人(签名者)负责,家属、遗嘱执行人或有关人员均不能状告马拉松组委会,不能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要求。”

  在这个参赛者必须遵守的“合同约定”中,主办者免除了两项重要的义务:对参赛者的资格审查和协助办理商业保险义务。同时又规避了一项重要责任:发生任何伤亡事故都可以免于索赔。

  一次大规模的群众性体育比赛,首先应该考虑的是人的安全,但主办者显然对此有故意忽视的嫌疑。所谓“身体健康状况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完全符合参加这次比赛的要求”,其本身就存在很大谬误,人们并不清楚国内哪些县级以上医院具有审查运动员参赛资格的资质,如此笼统的规定说明主办者对参加马拉松运动者的身体条件并不愿从严把关。

  体育比赛中,参赛者事先购买保险,是化解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但为某一次专项体育比赛购买临时保险,不能仅由参赛者个人去办理,而应该由主办者代表所有参赛者和保险公司去集体协商。而此次北京马拉松比赛的组织者在“报名表”中用一句话就把这个责任免除了,究竟是一时疏忽,还是刻意安排?

  而赛前就要求“不能状告马拉松组委会”,不能以任何伤亡事故为由“提出索赔要求”,更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约”。这样“粗野”的“死亡之约”居然可以公然出现在一次号称是国际性的体育比赛中。康劲

  期待民间组织不需要主管批准

  近日,在由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等机构主办的“国际合作与公众参与研讨会”上,应邀出席的国家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一直延续10多年的民间组织注册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规定“有望取消”。这对我国23万个民间组织来说,无疑是一个令人振奋的好消息。

  民间组织是国际上公众参与公共管理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我国民间组织整体水平不高,与社会及民众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主要原因就在于现行的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民间组织的设立,首先需要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之后还要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核批准。在这种“双重管理体制”下,由于民间组织大多为非营利性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并不能从中获得多少利益,却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与风险,民间组织实际上很难找到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因此也难以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获得合法身份。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取消民间组织在注册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规定,不但符合社会发展的大潮,是民间组织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宪法》基本要求的落实和贯彻,是公民结社自由等民主权利的回归。林平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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