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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9:24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李成)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将于2004年11月1日实施。

  为配合《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实施,证监会昨天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并于2004年10月18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6章41条,主要规定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制度化的监管合作框架;二是引入了注册发行制度;三是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四是建立了对发行人的市场约束机制;五是强调信息披露不实的责任。六是强调投资人风险自担。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经证监会审查认可: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一年以上;发行人至少已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按统一的规范要求披露详细财务信息达一年,且近一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符合证监会的规定,最近一年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内控制度健全,受托业务和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管理,有中台对业务的前后台进行监督和操作风险控制,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采用市值法对资产负债进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对股票风险进行估价;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在此范围内,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最长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即从短期融资券发行招标日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日,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采取拍卖方式,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

  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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