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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承诺的解约补偿,应该得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9:37 东方网-劳动报

  案件缘由

  2003年10月,唐先生应聘进入某外贸公司做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个多月后,外贸公司并入某电子技术公司,对公司来说,这是一件大事,可唐先生和其他员工一样,除了劳动合同重新签订过以外,感觉不到任何变化,总经理还是原来的总经理,工作还是原来的工作,工资也还是原来的工资。

  说到工资,唐先生对公司提供的6000元的月薪颇感满意,可他工作得并不愉快。从一开始,他就觉得自己无法融入这个群体,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都不适应,脾气耿直的他还多次与领导在谈工作时发生争执。电子技术公司的总经理,也就是原外贸公司的总经理张先生,也对唐先生越来越不满。

  今年6月初,又一次不愉快争辩后,总经理张先生提出要唐先生辞职,并表示公司可以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唐先生觉得这样下去没意思,凭自己的业务水平不怕找不到适合的工作,也就同意了。

  为防口说无凭,唐先生提出了落纸为证的要求。6月14日,唐先生与公司总经理签订了《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乙方(唐先生)同意按甲方(公司总经理)要求主动提出辞职,并作好移交工作;甲方仍支付乙方6月份整月的工资,并为乙方缴纳6月份的社保费和公积金;甲方同意另外支付乙方5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并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工作移交完成后)支付给乙方。

  签完协议,唐先生当天递交了辞职申请,总经理张先生也立即签字同意。6月30日这天,唐先生把自己的“移交工作报告”交给总经理,总经理在报告上签字认可。原以为可以领完补偿离开公司,可当天唐先生只拿到了退工单和6月份的工资。由于领导不在公司,唐先生先回家了。

  几天后,唐先生到公司索要补偿金,可接待他的领导表示,当初和唐先生签协议时,总经理张先生还不是电子技术公司的法人代表,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规定,唐先生的协议没有经过董事会决定,而且总经理张先生也没有获得授权,所以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唐先生一听就急了,他认为公司的理由根本是无稽之谈,自从外贸公司并入电子技术公司后,原来的总经理到新公司仍任总经理,公司的大小事务一直都由总经理负责,由他签字的协议怎么会无效呢?

  无奈,唐先生向公司所在地的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支付他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区仲裁委查实,电子技术公司和外贸公司原是两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后外贸公司并入电子技术公司。营业执照上法人代表于2004年7月8日变更为现总经理张先生,但在2004年5月20日,电子技术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原章程第一章第三条进行修改,确认法定代表人就为原外贸公司的总经理张先生,也就是与唐先生签订协议的总经理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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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结果

  区仲裁委认为,与申诉人唐先生签订《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的被诉人上海某外资电子技术公司的总经理张先生,已于签订协议之前经被诉人处董事会决定为法定代表人。因此,唐先生与他签订的协议应是真实有效的。同时申诉人唐先生也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移交工作,并获得总经理的认可。故被诉人以协议无效拒付约定的补偿金,显属不当,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申诉人补偿金。

  调解不成,仲裁庭作出裁决:被诉人上海某外资电子技术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按照《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支付申诉人唐先生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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