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也不能停水停电 吉林省消协点评格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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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10:10 新华网 |
近日,省消协在不合理格式合同条款系列点评活动中发现,虽然格式条款简化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但有好多格式条款是依照经营者单方意愿制定的,并未与消费者协商,因此,在具体条款内容上有很多是不利于消费者的。省消协表示,对于存在不合理格式条款的企业,如果拒不整改将转请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不合理条款之一 通化市某物业规定,对欠交物业管理费6个月以上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消协点评:《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说明业主没有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中按时交费的义务,业主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业主已交纳水、电费,履行其义务,就应享有供水、供电的权利。这是两类法律关系,不能因业主没有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就剥夺其享有供水供电的权利。该条款应视为无效。 不合理条款之二 敦化市某保险公司规定,只要机动车主投保第三者意外伤害险,就必须同时投保驾驶员及座位险,或是第三者意外伤害综合险等险种。 消协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作为保险公司,在受理有关机动车车主投保业务时,应当遵循强制与自愿投保原则,不应因本部门利益或是利用其行业上的独占地位,来限制投保人强行投保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非强制性的险种。 不合理条款之三 图们某旅行社同消费者签订的“香港、澳门、海南十三天双飞、双卧国内旅游”《合同书》中第7条规定:“出现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由旅行社调解。调解无效可由图们××法院裁决。”并在附加条件上规定60岁以上老人每人加收250元人民币(经调查,旅行社未对这些老人提供任何特殊照顾和服务)。 消协点评:就此事来讲,如双方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调解无效时,消费者只能到旅行社指定的法院起诉,这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平,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另外,旅行社在对60岁以上老人未提供任何特殊服务和照顾的情况下,每人加收250元的费用,是毫无道理的,属于不公平交易,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胡晶)(来源:新文化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