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方面查改制七方面查国资 国资委调查组在路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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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16:07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10月19日电据《财经时报》报道,由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及工商总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此间已奔赴地方,开始抽查国有产权的转让情况。抽查活动将于11月底前结束。 抽查的范围和对象,将在分析地方自查情况后,结合信访、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情况来确定。 据了解,抽查地方国企改制工作,由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带队,成员主要来自国资委内部,包括企业改革局、企业改组局、业绩考核局等;而抽查地方国资转让情况的,则是由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及工商总局共同组成的联合检查组。 为与该抽查活动配合,10月8日,国资委下发的一份名为《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文件。根据文件,有关国企改制以及国资转让引起的重大法律纠纷,可能会使企业相关负责人身陷囹圄。 知情人士透露说,之所以在这个时候公布这份文件,即是与国资委随后进行的两个抽查活动有关:其一是抽查地方国企改制工作;其二是抽查地方国资转让情况。“如果查出问题,就照章办事”。 文件下发四天之后的10月12日,国企改制工作调查组奔赴东北。15日,国资转让调查组南下江苏。 “这两个抽查活动,在地区上不重复,都将在11月底前结束。各自抽查的范围和对象,是在分析地方自查情况后,结合信访、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来确定。”消息人士说。 六方面查国企改制 8月25日,国资委下发《关于开展国有企业规范改制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改革〔2004〕810号),要求地方国资监管部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进行国企改制专项检查。 检查的对象主要是,2004年1月1日后,经批准进行改制的各级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以及尚未成立国资委地方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810号文要求地方在9月底之前完成这次专项检查,并于本月12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国资委。 据了解,国企改制调查组将就国有企业改制的指导思想、企业改制的程序、管理层收购(MBO)、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法人治理结构以及是否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等六个方面进行抽查。比如,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大型企业改制是否保证国有资本控股,是否存在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等不切实际的问题;MBO是否符合96号文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等等。 目前,政策对MBO有诸多限制,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的国有产权;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资产评估程序,也不得向该企业借款,或以该企业资产作标的物为管理层收购融资提供担保。 根据96号文的精神,改制方案的制定和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都有程序上的规定,要求重视职代会的意见。《财经时报》获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出台,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将是这次抽查的一项重点。 七方面查国资转让 与李荣融在东北调研同时,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及工商总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周五已经到达江苏南京,开始进行国资转让情况的抽查。相关抽查也是建立在地方自查的基础之上。 8月13日,国资委等四部委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1号文),要求地方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进行的专项检查。 检查的对象是,在2004年2月1日以后有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企业、单位,以及涉及的产权交易机构。261号文要求地方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监察部门以及工商部门,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重点联合检查。本月12日前,地方自查情况已经呈送到国资委。 《财经时报》了解到,国资转让调查组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结合信访、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确定抽查范围和对象,到有关地区进行联合抽查。 这次联合调查组的抽查项目,主要有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转让程序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等七项。 比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产权交易机构是否规范地组织了产权交易,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按《办法》要求通过竞价方式交易。转让方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产权转让价款,对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调查组将重点对国资转让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进行抽查,《办法》要求国资转让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全过程进行规范操作。(李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