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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何以成了“检察兵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17:08 中国青年报

  今天,在关于反腐败的新闻中,有一类落马腐败分子的新闻特别引人瞩目,那就是关于检察长和反贪局长落马的消息。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郭宝云近日因犯受贿罪和贪污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反腐败官员自身的腐败问题,令人深思。

  善良的人们开出了不少“药方”,诸如权力要受到有力的制约、监督者要受到监督,等等。不过,我还要问的是,在现实中,我们是否对检察长的任职条件进行了严格把关?

  答案是否定的。2002年走马上任的丁鑫发任前是江西省公安厅厅长,并没有检察官资格。1998年走马上任的郭宝云任前是重庆市江北区区长,也没有检察官资格。但这些都不妨碍他们担任法律监督机关的领导者。一些地方县委书记、县长、乡党委书记、乡长、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办主任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的现象蔚然成风,他们在人大任命前只须到检察官学院培训3个月。

  我们的法律也有力地支持了这种做法。《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法律其实是告诉我们,如果拟任副检察长职务以下的检察官(检察院的兵),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如果拟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院的官)只要“具备检察官条件”就可,不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那么检察官条件是什么呢?一是具有国籍;二是年满23岁;三是拥护宪法;四是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是身体健康;六是法律本科毕业或非法律本科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担任省以上检察院的检察官学历要求更高。前5个条件基本上是泛泛而谈,几乎是担任任何公职都应有的要求,第六个条件其实也不是什么问题,许多官员本身就有学历,即便没有,现在随便在哪里混一个在职学历也不是什么难事;至于“从事法律工作”更没谱,各地可以随意解释。我曾看过一个文件说“从事人大、政府、政法委、公、检、法、司等等和法律有关的工作都视为从事法律工作”,我实在想不到在现代社会,有哪项行政工作可以与法律无关———就是从事技术管理也要了解相应的科技法规吧。普通检察官与检察长条件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在此为检察长、副检察长开了一个口子。

  当然,并非具有检察官资格、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就一定比没有检察官资格、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等方面更适合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但是,职业门槛是为大多数人制定的,这个门槛能最大程度保证选拔更优秀的人才从事司法工作,这种“形式理性”的制度有时不得不为实现一般公正而牺牲个别公正,这是法治的一种代价,却必不可少。

  看来,为确保检察院领导者的素质、确保司法公正,检察长、副检察长任职例外的口子千万不能开,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必须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并具有司法职业资格的人员(包括法官、律师等)中择优提出人选。否则,咱们的“检察官法”就会逐渐地只能规范检察院的“兵”而不能规范检察院的“官”,就会真正成为“检察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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