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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救命基金”,为何迟迟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0:31 红网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伤者的医疗费应从社会救助基金中先行垫付,然后再向肇事人追偿。“有钱没钱先救人”,这一人性化的规定得到不少市民的赞许。但由于法规的配套服务没有跟上,新法实施几个月来,这项“救命基金”至今未成立,使得医院、伤者和交警三方都处于尴尬状态。(2004年10月17日哈尔滨日报)

  交通事故都是一些突发性意外事故。车祸病人往往都是重伤,救治费用动辄成千上万。以前,交警可以按照规定指定事故责任人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果责任人拒绝预付医疗费用,交警部门可以暂扣事故车辆,责任人预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后,交警才返还其车辆。新交法实施以后,交警已无指定和扣车权力,肇事车主也要等交警认定责任后,再看具体如何赔偿;保险公司要在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后,才能计算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然后再拿出钱来赔偿受害人;而医院因为《新交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而不得不履行救治义务。虽然这笔钱会挂在所谓的“救命基金”里,但医院也担心,一旦这个“救命基金”久拖未决,是否会意味着医院垫付的医疗费会成为“死账”?因此医院出于对自身发展的考虑,对于伤者所进行的只能是“保命”医疗,所施行的抢救是有限的,如果伤者因此而得不到及时、充分的治疗而落下后遗症,那么责任又该由谁来负呢?

  《新交法》正是充分考虑到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医疗费问题,才决定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一制度,作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最后的保障。“有钱没钱先救人,没人出钱基金来出”的这一规定,无疑对伤者是十分有利的。但是“救命基金”的严重滞后,在交警已无权指定当事人预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客观上导致了一些交通事故受害者没钱救命的后果,使得交通事故中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出现了真空,从这种意义上说,这种结局反而使伤者陷入更加不利的地位。

  既是“救命基金”,就充分说明这个基金的设立确有必要,而且急迫,为千万人所期待。虽然“救命基金”应由哪些部分组成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论证,这笔基金到底由谁来管理也需要慎重决策,但这些本应在《新交法》酝酿之初就应该考虑的问题,为什么拖到《新交法》实施几个月之后还千呼万唤不出来,这种口头上急,行动上不急的拖拉作风,使“救命基金”失去了其本来意义。(稿源:红网)(作者:万全)(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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