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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状”是带有“血腥”味的“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0:55 红网

  10月17日,两名业余选手在2004年度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途中猝死。据媒体报道,按照事先的规定,死者家属将不能向大赛组织方索赔。(10月18日《新闻晨报》)

  “北京国际马拉松赛选手报名表”中的签名者声明里赫然写道:我自愿参加2004年北京国际马拉松赛。我的身体健康状况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完全符合参加这次比赛的要求,并已为参加比赛加入保险。本人在这次比赛中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均由本人(签名者)负责,家属、遗嘱执行人或有关人员均不能状告马拉松组委会,不能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要求——就是这样的“签名者宣言”堵死了死者家属索赔的道路。

  这条“签名者宣言”像极了传统社会中的“生死状”。“生死状”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其内容就是缔约一方承诺自己为自己的伤亡负责,而不管这种责任是否在事实上归属于另一方;很显然,“生死状”属于倍受诟病的“霸王条款”,只不过比一般的商业霸王条款多了些“血腥”味而已。

  “签名者宣言”都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这就说明这张马拉松“生死状”的邀约方一直是大赛的组织者。从这张“生死状”中笔者读出了大赛组织者的心思。

  其一,“生死状”的存在证明了大赛组织者完全知道参赛者承担的风险。马拉松是一种特殊的体育运动,其“挑战极限”的蕴意远远盖过了“强身健体”的内涵。熟悉马拉松由来的人大概都知道,世界上第一位马拉松运动者最后是“跑死的”;而现代医学也已明确指出,马拉松比赛对参赛者有很高的要求,没有经过长期系统训练的人根本不能参赛,否则将有生命之虞;与单个的业余选手相比,大赛的组织者无疑拥有更为全面的知识与完备的信息,他们充分了解马拉松运动的危险性,否则决然不会在比赛的报名表中加入事关生死的条款。

  其二,“生死状”充分曝露出大赛组织者规避责任的利害考虑。“生死状”的最大特点就是责任极端不对等,作为缔约一方的参赛者承担了所有责任,而作为另一方的组织者完全免责。“生死状”的存在无法降低马拉松参赛者所承担的风险,却能够卸去组织者的许多麻烦,大赛组织者的确有充足的动力提出“生死状”的邀约。

  这张“生死状”引来了网络上的一片叫骂声。有的网友搬出《合同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论证所谓“不能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这张马拉松“生死状”在法理上是否有问题姑且不论,但可以肯定的是:此“生死状”的最大作用是增加了每个参赛选手所承担的风险,进而加大了马拉松比赛的危险性。按理说,拥有信息与资源优势的比赛组织者更有能力通过预先周密的组织工作降低每位参赛选手承担的生命风险;但是,“生死状”为组织者轻松地剥离了所有责任,使其根本没有足够的压力主动为选手们分担风险。由于组织者们自信选手的生死与自己无干,因此他们必然不可能为整个马拉松比赛提供严格的资格审查程序、充分的风险预报、统一的健康普查措施——据媒体报道,不少选手对此次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的组织工作都颇有微词;组织者不愿意为降低风险承担成本,所以最后所有的成本都落到选手——尤其是业务选手——头上,然而信息与资源都处于弱势的普通选手们哪里担得起?

  笔者发现,这种“生死状”不仅是本次北京国际马拉松赛的专利,前若干届比赛的报名表里都有这么一条。原来,若干年来,大赛的组织者一直小心翼翼地规避责任,让参赛者独自承担着运动猝死的风险——他们计较着各种利害,终于没有将选手的生命安全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以赛事组织者的现实考量比照与体育运动血脉相连的崇敬生命的人文精神,二者实在是显得格格不入。(稿源:红网)(作者:毛飞)(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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