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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尤为重要(法制纵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5:27 人民网-人民日报

  李坚

  据前不久的《长沙晚报》报道,一女教师在长沙火车站出站口接人时,被一便衣警察当作“不法分子”强行拉往派出所,其间这名警察没有出示证件,并因被指责有流氓行为,遭到群众围攻。而后这名警察向记者表示,他没有动手打过女教师,由于女教师在地上不肯起来,他才习惯性地把她的裤腰带提起,准备拉她走,警察抓嫌疑人时多半是这么做的。一位律师表示,便衣警察在没有出示证件的情况下,要把人带走欠妥。

  执法者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决定着执法机关和执法者的形象和权威,而且还涉及公民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进而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然而少数执法者在实施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执法行为时,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的执法程序。发生在长沙火车站出站口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出示证件这件事,就是一个典型的执法不规范行为。

  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行为,法律往往要求具备一定的方式且符合具体的方式要件,才为合法的行政行为。一些行政执法者不严格依照程序办事,不把执法者自己的角色定位为服务者,而当自己为特权阶层。执法时采取的方式很随意,并经常不表明自己的身份,不告知对方的权利义务。结果造成一些民众对执法者有不满情绪并不与之配合,就如长沙火车站便衣警察遭到群众围攻一般。造成的后果是人们对执法机关的不信任,严重的后果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遭到侵害,甚至引发社会冲突。

  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并告之相关权利义务,在我国的《警察法》、《行政处罚法》中是有规定的。可是在有相关法律规范执法者行为的前提下,还出现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这说明执法者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自觉规范执法的重要性,更说明目前对规范执法行为的监督还较弱,执法权力约束缺失。

  说穿了,执法不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执法犯法,无视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制度,其结果就会使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侵害。平时人们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和以权代法。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修补,而执法者有法不依,将起到一个很坏的示范作用。

  执法行为规范化是社会肌体健康的标志,执法规范化对社会秩序稳定的积极影响也是不容置疑的。而且规范执法是执法程序公正的要件,执法中没有程序公正就谈不上实体公正。为此规范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指导、示范和影响作用,已远远超出了个案得到公正结果的意义,因此对执法行为加以严格规范已成当务之急。

  《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20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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