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封杀屏幕方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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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6:07 深圳商报 |
国家广电总局向各地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出用地方方言译制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广电总局此次叫停,理由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可是,“应当”推广普通话,并不等于“杜绝”方言。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没有对广播电视的用语作强制性的规定,反而在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可以使用地方方言。用地方方言译制的广播电视节目毫无疑问也是一种艺术形式,国家广播总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不得播出,值得商榷。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中华文化也因此而变得丰富多彩,而方言正是一个地方文化传承的重要承载体之一。普通话当然应当推广,以利于现代社会的交往,便于经济、民族、不同地区的融合和发展。但方言也不应该被封杀。(四川廖德凯) 作者:四川廖德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