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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出生证明12月启用 增加电子水印防伪条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7:49 人民网

  特约记者刘墨非报道:记者昨天从卫生部获悉,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将从今年12月1日开始启用,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普遍使用。和以前相比,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增加了电子水印防伪条码,将有助于提高防伪性能。

  据介绍,原有《出生医学证明》自1996年1月1日开始启用,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违规签发、乱收费以及群众使用假《出生医学证明》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出生户口登记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提高出生户口登记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公安部研究决定统一制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卫生部昨天下发的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管理通知,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直接或指定专门机构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助产单位应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坚决取消由“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卡”等为换发条件的中间环节,采取措施保障助产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完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群众领取。

  通知还要求,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一并收取产后访视费、新生儿体检、儿童保健以及其他未说明原因费用的做法将被坚决制止。所有助产单位都要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为提高防伪性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在其副页“户口登记机关保存联”和“签发机构存档联”内还增印了电子水印防伪条码。通知同时要求,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时,应认真核查和识别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情况。对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于发现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查处。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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