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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继续降低由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规范企业自主定价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7:5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0月19日讯(记者杜海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继续降低由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规范企业自主定价行为,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医生用药管理,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工作,积极研究探索医疗付费方式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常见病按病种付费等新的付费方式。

  通知要求,对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根据成本和供求变化降低价格偏高药品的零售价格。政府制定药品价格时,要充分考虑药品之间的替代作用,保持品种剂型规格间的合理比价关系,抑制企业不合理地改换药品剂型规格等行为。对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在价格过高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价格公示、公开曝光和劝谕等方式,引导企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必要时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干预。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依照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医生合理用药办法,规范医生用药行为。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各科室和医生用药情况,并将合理用药作为考评以及医生晋级的重要依据和条件。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零售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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