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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精神病妻子离婚起官司 婚姻登记中心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8:11 新华网

  案情由来今年1月6日,张辛(化名)以和妻子李悟(化名)感情破裂为由,双双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然而,事隔3个月后,李悟的父亲手持一份李悟患精神分裂症的司法鉴定,要求撤销两人的离婚证。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程序违法,判决撤销离婚证。随后,民政部门提起上诉。

  这场看似简单的离婚官司却暴露了目前法律的空白点。法律规定,离婚证一旦颁布即生效,而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李悟去登记离婚,其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无效,离婚证该如何撤销?对此,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

  鉴于此案的特殊性,昨日,市高院用信息简报的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做了汇报。

  昨日,记者专门赶赴涪陵,对处于这场离婚风暴中的张辛、李悟的父亲以及涪陵区民政局进行了采访。在采访中,三方均认为自己很冤枉。

  丈夫——

  双方自愿离婚

  连打两场官司,仍没能达到目的张辛颇感愤怒。

  张辛说,21年前,他与李悟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感情日渐减退。2001年,李悟因故患上精神分裂症,他曾先后带着她到重庆医学院附属医院、涪陵中山医院治疗和休息了一年多,直至基本恢复正常。

  “今年年初开始,李悟开始频繁地找我离婚,有时还径直跑到我办公室来吵闹。”张辛回忆起离婚,表情痛苦。在对双方都是解脱的想法下,他找到李悟的大姐和大姐夫商量。在他们的陪同下,他和李父见面谈离婚的事。“当时,李父说只要房产和财产归李悟,儿子由我抚养,他们就同意离婚。”张辛说。离婚当天,他只带着几件换洗衣服离开了家。

  张辛对李父突然“变卦”,感到很愤怒:“在离婚申请上签字和按手印时,李悟都很清醒。现在,李父怎么能说是我骗了他女儿呢?”

  婚姻登记中心——

  我们没有违法

  今年5月20日,涪陵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张辛和李悟的离婚证。婚姻登记中心认为他们没有任何违法和过错,遂提起上诉。

  昨天,涪陵区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主任喻宏强连呼冤枉:“双方当事人是亲自到场、自愿办理,而且手续齐全,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给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何来的程序违法?”

  喻宏强称,张辛和李悟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两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和照片。对于李父关于“离婚登记申请书”上全是张辛笔迹的质疑,喻称可以代写,只要双方亲自在“离婚登记申请书”上签名盖拇指印,就是合法有效的。

  喻宏强称,直到官司进入一审,他们才知道李悟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姻登记人员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没有发现李悟有任何精神分裂症的表现,二人也未主动向他们提供相关病历材料。婚姻登记人员依法办理,没有过错。

  “我们不是医疗机构,不可能对来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每一个人,进行精神分裂症鉴定……”喻宏强说,如果早知道李悟患有精神分裂症,就不会给其办理了。

  喻宏强称,根据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登记机关没有撤销离婚登记的权利。即使是任何一方在该离婚登记上有欺骗行为,也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予以撤销。

  岳父——

  女儿神思恍惚

  然而,李父否定了张辛的说法。他说:“张辛是趁我女儿神思恍惚时,骗她去离婚的。”

  他拿出一张涪陵消防支队开具的证明,说明在女儿去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天,曾试图用天然气自杀。“前一天自杀已经神思恍惚了,第二天去离婚,怎么会是清醒的呢?”李父说,后来女儿告诉他,之所以在离婚申请上签字和按手印,是因为张辛曾承诺“只要听他的话,签了字和按了手印,他就会好好和李悟生活下去。”

  在多次找到涪陵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要求撤销离婚证无果的情况下,李父认为民政部门违法登记离婚,今年4月7日,起诉到涪陵区法院。

  法庭上,李父出示了重庆法医学会今年2月25日作出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其鉴定结论为“诊断李悟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并称,张辛采取哄骗手段让李悟协议离婚,而婚姻登记中心却没有认真履行询问审查职责,未能发现李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办理了离婚登记,其行为违法并侵害了李悟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离婚。

  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

  昨日,市高院专门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

  市高院相关负责人称,市三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件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至今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目前,对于此案的受理,法律专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起诉。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登记行为不宜纳入行政诉讼中,即使不服离婚,也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其理由是现行婚姻法只对结婚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没有无效离婚或可撤销离婚的规定,离婚证一经颁发即生效。

  如果人民法院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作出无效或撤销判决,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在判决生效前又结婚的,将出现十分尴尬的情况。这就如同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离婚案件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不服提起再审一样。

  因此,即使婚姻登记机关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12条的规定,也只能认为其离婚登记有效,法院不能判决无效或撤销该离婚登记。该案中,李悟只能对财产分割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市高院希望相关立法机关能对此重视,明确离婚登记的司法审查和处理方式。(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赵金玲 采写)(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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