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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投与联合泛美公司火拼1/6易方达股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8:26 新华网

  “别听他们的一面之词。”10月13日,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国投”)董事长何玉柏在电话中对记者说。

  何玉柏说的“他们”指的是北京联合泛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联合泛美”)。2002年4月,重庆国投与联合泛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旗下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宝盈基金”)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方达基金”)各16.67%的股权转让给后者。

  2003年3月,宝盈基金完成转让。但当联合泛美要求办理易方达基金股权变更手续时,重庆国投表示反对,并提出中止《股权转让合同》。

  2003年12月30日,重庆国投将联合泛美告上法庭。2004年9月14日,重庆一中院判决2002年4月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重庆国投胜诉。

  相安无事

  “他们这是死搅蛮缠。”何玉柏说,“要按照法院判决。如果不服,对方可以上诉。”

  这显然是一场有趣的官司。

  不仅因为涉案方身份显赫,不只有鼎鼎大名的重庆国投,还有这两年来做得风生水起的易方达基金;而且它还成为前几年基金行业不规范转让的一个缩影。

  2002年4月5日,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重庆国投以4667万元的总价将其所持有的宝盈基金和易方达基金各16.67%的股份捆绑转让给联合泛美。

  当日,双方还签署了《财产(股权)信托合同》和《财务顾问协议》,联合泛美将购得的股权委托重庆国投代管,重庆国投收取顾问费和管理费。

  “我们只是战略投资,并不想直接持有基金的股权。重庆国投作为财务顾问,为我们设计了股权信托的方案。”王文勇说。

  依据这两份合同,联合泛美受让股权并不直接过户,仍以重庆国投名义代客户持有和管理,重庆国投按联合泛美要求完成股权向第三方的最终转让和过户。

  签约后的一年多时间,双方基本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倒也相安无事。

  记者在联合泛美提供的几份材料中看到,在有关宝盈基金和易方达基金召开股东会、置换资产等一些重大问题上,重庆国投都书面去函,要求联合泛美方面的确认。

  王文勇特别提到一个细节,从2002年4月到2003年3月间,重庆国投要求联合泛美确认的宝盈基金债务重组的文件传真多达几十份,并且明确称“作为受托人,只能严格按贵方的指示处理事务”。

  “这就表明双方委托关系明确,履约事实频繁而充分。”联合泛美的代理律师说。

  王文勇表示,至2003年1月10日,联合泛美已全部付清总计4905.8334万元的所有款项,包括易方达股权信托3000万元,宝盈股权信托1666.6667万元,顾问费166.6667万元和信托管理费72.5万元。

  风云骤变

  签约后不久,联合泛美就开始寻找下家来接手基金的股权。

  “当时重庆国投很配合,也帮助我们找,希望尽快把宝盈基金转让掉。”王文勇说,“因为宝盈基金的资产质量不是很好,只有转让掉,他们才能完全规避风险。”

  据王文勇称,重庆国投对宝盈基金的出资只有1666.6667万元,但对应的债务却有2289万元。

  和买家的谈判很快就完成了。2002年12月29日,联合泛美与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衡平信托”)签订《股权(受益权及其他权利)转让协议》,约定将联合泛美所拥有的宝盈基金16.67%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衡平信托。

  协议另外指明,由衡平信托向重庆国投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由重庆国投向联合泛美支付。2003年1月16日,衡平信托向重庆国投出具了指定划款通知书,要求重庆国投收悉2000万元转让款后,将其全额划入联合泛美的帐户。

  由于委托关系并未改变重庆国投与宝盈基金的法律关系,因而这起转让还需要重庆国投与衡平信托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衡平信托向联合泛美确认,与重庆国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影响衡平信托与联合泛美此前所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件。

  2003年3月,衡平信托完成收购。次月,重庆国投向联合泛美支付转让收入2000万元。至此,双方的合约完成一半。

  但在易方达基金的转让问题上,却陡起风波。

  一份文件发挥了作用。

  2002年12月26日,证监会颁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的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受让方必须是实际出资人,不得通过股权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

  “当初双方签署的合同,后来证监会审核时发现对方的主体不合格。联合泛美的注册资本只有300万。”重庆国投董事长何玉柏说。

  联合泛美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股权托管并未改变股权持有人与基金公司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因此,托管期间双方不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的手续,只有在托管结束时,即完成向第三方的最终转让或联合泛美要求以自己名义持有时,才需要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手续。

  因此,联合泛美并不是直接受让基金公司的股权,不牵涉过户问题,这与通知没有矛盾;尽管通知要求不得股权托管,但它没有追溯以往,因而也不能说是无效的。

  “当时以股权托管的方式投资基金公司,还是比较多的。”王文勇说。

  2003年3月21日,联合泛美还像往常一样,向重庆国投去函《关于请协助易方达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有关手续的通知》,要求重庆国投根据协议将易方达基金股权转让给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海信托”)。

  两个月过去了,重庆国投没有回音。

  2003年5月23日和5月30日,联合泛美又连续两次去函,要求重庆国投尽快协助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在5月30日的函件中,联合泛美限定重庆方面在7日内给予答复,否则采取法律行动。

  2003年6月6日,重庆国投回复说:“由于贵我双方2002年4月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为规避政策风险,我公司建议,在照顾到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贵我双方协商解决有关事宜。”

  2003年6月26日,联合泛美对重庆国投发出严正声明:此前签署的法律文件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必须遵守;上述文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函件再次要求重庆国投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要求对方在4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4天过去了,40天过去了……重庆方面杳无音信。自此,双方开始剑拔弩张。

  庭院深深

  “刚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规定。”何玉柏说,“都不知道后来过不了户。”

  何所说的过不了户,是指易方达基金的股权不能过户给联合泛美。何玉柏强调说,“把宝盈卖给衡平,是我的权利。后来不同意易方达转让给中海信托,也是我的权利。”

  王文勇说,重庆国投转让宝盈是严格按照联合泛美的指令进行的。

  但何玉柏说,最终是由重庆国投和衡平信托签署协议的。

  由于协商不成,2003年12月30日,重庆国投向重庆一中院起诉。其理由除了上文所说的联合泛美的注册资本不到3个亿,还有宝盈基金、易方达基金的其他股东也未表决和同意该项转让,联合泛美未就转让事宜向证监会报批,也未办理工商登记等。

  “请求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重庆国投在起诉书中说。

  王文勇对此不以为然。他说,“我也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以符合通知的规定;也可以不增加注册资本,卖给别人,这在合同和承诺函中都有规定。”

  记者在一份由重庆国投于2002年4月5日(签约当日)出具的承诺函中看到,重庆国投当时向联合泛美承诺不以联合泛美之注册资本金等原因主张该协议无效,承诺不会因此原因而采取不利于任何上述两项合同之执行的行为。

  “出承诺函的原因是当时他们急着要把宝盈和易方达股权都卖掉。但后来易方达基金规模由24亿发展到近200亿,我们和中海信托谈的时候,股权价值已迅速增加,大大超过最初的价格。”王文勇说。“现在倒好,他们对法院隐瞒了股权委托合同和承诺函,只谈股权转让合同,不提股权委托合同,歪曲了交易的性质,企图将合同拆开来起诉达到毁约的目的。”

  天一证券收购兼并部总经理尹军平认为,重庆国投更看重的应是易方达的增值收益。

  联合泛美在答辩时表示,“重庆国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企图将卖给联合泛美的股权所生收益据为己有,是其主张合同无效的根本理由。”

  联合泛美的代理律师分析说,股权转让合同是合法的,证监会关于基金公司股东注册资本的规定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颁行,且该文件不是法律。

  2004年9月14日,重庆一中院作出判决,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其理由是:

  1)证监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公司新增股东必须报经证监会批准,本案股东的变更没有报经证监会批准;

  2)联合泛美注册资本仅300万元,达不到3亿元的规定金额;

  3)2004年6月1日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案争议的股权转让未经宝盈基金、易方达基金的其他股东表决和同意,联合泛美实收资本仍未达到规定金额,双方也还未就股权转让报经证监会批准,依照上述规定也将不会获得批准。

  至于联合泛美认为股份转让手续已办理的辩解,重庆一中院认为,宝盈基金向证监会申请而获批准的是重庆国投向衡平信托转让股份,而非重庆国投向联合泛美转让股份,因而不予采信。

  “重庆国投对衡平信托转让宝盈基金股权是双方合同规定的委托转让行为,重庆国投将委托转让说成是自已的转让岂不是一女二嫁么?”联合泛美代理人说,“重庆国投还是本案的财务顾问和股权受托人,自已策划的方案,履行一半后却主张合同无效,委托转让却说成是自已的转让,这不是监守自盗又是什么?”

  “整个合同都不成立,信托也就不成立。”何玉柏最后说,“不成立的原因是什么,我也不知道,你要去问法院。”记者 汪恭彬(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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