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下发“规定” 预防“泡沫”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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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9:03 新华网 | ||||||||
新华网福州10月20日电(杨炜烜)福建省建设厅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要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担保,以降低工程风险、确保工程各方的权益,避免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意外夭折。担保可采取四种途经
《规定》指出,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对此,担保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其中,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各类担保约束条件严格 以上4类担保方式均有明确的条件约束:(一)关于投标担保方式;在参加项目的投标时,投标人就需要交纳保证金或者以担保人保证方式进行担保,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或以保证金作为追究。(二)关于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则不具备开工资格。(三)关于承包商履约担保方式;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5%。(四)关于承包商付款担保方式;担保人必须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款项;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两类机构可以担保 《规定》还指出,有资格成为100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保证人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规定》所指的专业担保公司是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此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完)(来源: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