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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5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9:35 新华网

  ——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局长孙绍骋解答录

  本报记者 邱明全

  今年8月1日,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布

  通过,10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近一时期,本报收到不少军人和军属的来信来电,咨询他们在学习理解新修订的条例中遇到的一些不解和疑问。这些问题看似不大,却直接关系到广大军人和军属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广大官兵全面了解新条例的精神,学习、掌握好这些政策,充分理解党和国家的关怀,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近,记者专访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局长孙绍骋,他对记者提出的诸多问题一一给予了解答,现整理刊登,以供部队广大官兵参考。———编者1问:为什么要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答: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1988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16年来,这部抚恤优待法规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部队凝聚力、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和内容,已不能涵盖和解决优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确立军人抚恤优待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理顺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更加有效地保障广大官兵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批复和国务院法制部门的意见,民政部会同总政治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修订工作由民政部牵头,于1996年11月开始,历时8年,我们先后22易其稿。我们和总政治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军委法制局组成军地联合调研组,赴浙江和贵州两省、南京和成都两个战区征求意见,就官兵和优抚对象反映强烈的现行抚恤金标准偏低、优待内容偏少、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批准烈士条件和评残条件不够完善等重点、难点问题,听取了21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6个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和一些基层连队的建议。此外,我们还多次与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13个部委协商,并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对部队迫切需要解决、军地之间意见差异较大的问题,逐项进行研究论证,最终形成了条例的修订草案。这次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重新修订,将会使广大官兵及其家属和468万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从中得到实惠。

  这次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有利于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激发军人献身精神的原则;坚持为军队的改革和建设,巩固和加强国防,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服务原则;坚持对军人的抚恤优待优厚于一般社会成员的原则;坚持国家抚恤优待为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辅的原则;坚持继承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体现中国特色与借鉴外军经验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2问:为什么新《条例》增加了初级士官评定病残的规定?

  答:新《条例》对评残对象的范围作了必要调整,即改变只在义务兵中评定病残的规定,增加了初级士官也可以评定病残的内容。根据士兵服役制度改革后的有关规定,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由于初级士官服役期间的待遇及退出现役的办法与义务兵基本一致,他们服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比较低,通过评定病残的办法,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解除初级士官本人和家属的后顾之忧,避免病员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稳定。

  3问:新《条例》在对义务兵家庭优待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新修订《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与原《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变化:一是明确提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概念;二是明确优待标准既包括货币形式即优待金,又包括其他形式的优待,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三是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发给,资金渠道明确;四是不分城乡入伍一律给予优待。

  4问:新《条例》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请您介绍一下增加这一章节的背景和目的?

  答:为确保国家各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出法规的严肃性,新《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优抚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为保障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又赋予了县级民政部门监督和处罚权,对维护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5问:这次修订把施行多年的“四等六级”的军人残疾级别设置改为“一至十级”,请您介绍一下调整的原因和背景?

  答:正如您说的一样,建国后对伤残军人一直执行的是“四等六级”设置方法,即因战因公伤残的,按伤残程度由重至轻分别设置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六个等级,因病伤残的按伤残程度由重至轻分别设置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个等级。目前我国有在职残疾军人约36.5万,他们中大部分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而企业和多数事业单位执行的是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一至十级”设置方法。由于残疾级别的不同,现役军人从部队退役后,许多待遇不能“对号入座”。新《条例》参照国外通行做法和有关部门的残疾级别设置方法,把原“四等六级”调整为“一至十级”,其中对因病的,设置为“一至六级”。目前,民政部正积极会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和总后勤部,依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残疾级别的原则,起草新的《残疾军人评定残疾等级的标准》。

  6问:新《条例》中残疾军人不再划分“在职”和“在乡”了,您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答:对,这是新《条例》的一个重大变化。原《条例》规定,残疾军人凡参加工作的领取伤残保健金,凡没有工作的领取伤残抚恤金。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伤残军人我们称之为在职伤残军人,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我们称之为在乡伤残军人。残疾抚恤金和残疾保健金的标准差距很大,出现了相对不公平的现象。另外,随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户口的农业与非农业性质划分已经取消,城乡二元制被打破。所以,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将原来的“抚恤金”和“保健金”予以合并,统称抚恤金。但这种合并是名称上的统一,并不意味着有工作单位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抚恤标准、生活医疗待遇上完全实行一个标准。例如城镇有工作单位特别是在机关工作的残疾军人是有相当稳定的收入的。我们在制定具体标准时应考虑这些因素。

  7问:近年来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十分突出,新《条例》对解决这个问题有什么新突破吗?

  答:原《条例》规定的优抚对象的公费医疗和医疗减免政策,有的落实非常困难,有的已名存实亡。新《条例》修订时对此进行了重点研究,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采取分类施保的办法:重残军人整体保障,轻残军人重点补助,优抚对象普遍优惠,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具体的说,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这一款是重要突破,表明国家已更加重视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逐步加大了保障责任。

  8问: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民政部门有权处罚吗?

  答: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为保障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又赋予了县级民政部门监督和处罚权。

  9问:这次修订在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上实现了翻番,您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答:正如你说的一样,这次修订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了一倍。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偏低的问题在军队和社会引起了较大反响。烈士是国家授予的崇高的政治荣誉,烈士的牺牲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精华,时代精神的凝聚,一直是激励部队广大官兵和人民群众为保卫和建设祖国而忘我献身的巨大推动力。这次修订在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上实现了翻番,可以起到褒扬烈士、弘扬正气,鼓舞部队士气的作用。

  10问:这次修订增加了对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等评定残疾等级的规定,有什么意义?

  答:我们知道,原《条例》没有将患精神病的义务兵纳入评残范围。但从医学角度看,精神病属于疾病范畴,精神残疾与肢体残疾给患者在工作和生活上造成的痛苦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残疾人保障法》也明确将精神残疾列为残疾的一种。从实际情况看,患精神病的士兵不能评残,带来很多问题,他们有的退役后生活医疗难以得到保障,造成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和正常工作,给军队建设带来很大负担。这次将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纳入评残范围,是新《条例》对现行政策的重要突破,对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稳定国防和支持军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

  11问:新《条例》对优抚对象还拓展了哪些社会优待范围和内容?

  答:新《条例》在住房、交通、教育、参观游览等方面对残疾军人优抚对象提供了很多社会优待:在住房方面,紧密结合目前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规定对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待遇;对居住农村、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在交通方面,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优先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乘坐市内主要交通工具也将享受一定的优待,其具体政策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教育方面,一是明确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录用,这为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就业和学习提供了优惠政策;二是在原有残疾军人和烈士子女享受教育优待的基础上,增加了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边远艰苦地区现役军人子女等三类对象,规定了他们报考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优先录取政策,并可优先享受各项助学政策,为这些对象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教育保障;三是增加了现役军人子女在入学入托方面优先接收的优待政策。

  在参观游览方面,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

  以上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在全国各地施行后,将充实优抚工作的内容,进一步推进拥军优属活动广泛深入的开展。

  12问:请详细介绍一下对残疾军人的医疗采取的保障措施?

  答: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即原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一直以来是国家保障的重点。目前,这个群体共有28.5万人,据抽样统计,他们的年医疗费支出为6000元左右,而一般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平均支出为2000元左右。目前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职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大部分都在企业,却不能与其他职工一样进入医保,而许多企业现在已经重组改制,无力支付医疗费。二是在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用无处落实。随着公费医疗制度的取消,医疗药品价格的持续攀升,特别是在乡残疾军人普遍进入老年高致病期,原有的经费保障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残疾军人的需要。因此,新《条例》明确了对他们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即原三等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经费十分短缺。目前,这个群体共有57.1万人,长期以来,地方财政对此没有专门预算,他们的医疗保障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伤口复发不能据实报销,其它疾病补助无处落实。因此新《条例》根据现实情况对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13问:对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新《条例》在医疗优待方面有什么规定呢?

  答: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原条例,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随着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原有由国家大包大揽经营医院的方式已经转变为各医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作方式,减免政策难以得到真正落实。在继续实行减免政策的地区,大多数也是通过政府对医院给予财政补贴的方式加以维系,而且主要集中在挂号费、诊断费、出诊费、注射费、处置费等一般小额费用上。由于治疗费用提高,药费居高不下,实际上优抚对象的负担还是很重。这部分人员占优抚对象总数的4.5,急需得到国家的特别关照。因此,新修订《条例》对这些对象做出了普遍给予医疗优惠待遇的规定。

  14问:我国目前共有多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468万人,这些人中革命伤残人员85.6万人,其中在职伤残人员36.5万人,在乡伤残人员49.1万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49.4万人,其中烈属35.7万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5.8万人,病故军人家属7.8万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87437人,其中退伍红军老战士2838人,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1638人,红军失散人员82961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226.6万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7.7万人。

  自1998年以来,国家连续6年提高烈属、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去年的提标幅度是历年来最大的一次,平均增幅达18%%。在乡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最高达到每人每年9960元,在职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最高达到每人每年214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补助最高达到每人每年9360元;城镇烈属的定期抚恤最高达到每人每年3060元,农村烈属的定期抚恤最高达到每人每年2340元;在乡复员军人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其生活补助每人每年约在1200-1800元之间。

  由于国家连续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各地相继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优抚资金不断增加。2003年,全国累计支出抚恤事业费87.9亿元,较上年增长17.7%。其中,中央财政安排抚恤事业费37.1亿元,与1998年的12亿元相比,增加了2倍多。2003年以乡镇统筹和财政列支两种方式共发放优待金总额约60亿元,优待义务兵家属等优抚对象400多万户,户均年优待标准近1100元。

  目前,全国共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辽宁、甘肃、重庆、四川、广西、山东、河北、青海、吉林、河南、宁夏、山西、安徽)建立了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

  去年,全国29所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供养特、一等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共2553人,32所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共为52801名在乡复员军人提供了疗养和治疗,73所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共收治了6156名带精神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全国1314所光荣院集中供养了28352名孤老优抚对象。全国共有烈士纪念建筑物13552处,其中,列入保护单位统一管理的5501处,零散烈士纪念建筑物8051处。全国共有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873个,收藏122621件革命文物,接待了3000万人次的参观,很好地发挥了烈士褒扬的功能和作用。

  15问:围绕贯彻新《条例》,优抚工作还有什么新发展?

  答:我们将以学习贯彻新《条例》和全国优抚工作会议为契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和主动适应当前形势,紧紧围绕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切实有效的专项服务这个主题,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抚恤优待制度。今后,我们工作的主要思路是建立一个机制,完善两个网络,规范三个标准,确立四个支点。一个机制是建立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两个网络一是医疗保障网络,二是社会优待网络;三个标准一是国家抚恤补助标准,二是残疾等级鉴定国家标准,三是事业单位管理标准;四个支点一是国家抚恤保障,二是医疗康复和供养保障,三是拥军优属活动,四是烈士褒扬及其宣传教育功能的发挥。

  采访完孙局长,记者受广大官兵和军属的委托,代表他们说几句心里话:感谢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想我们之所想、思我们之所思、解我们之所难,维护了我们的切身利益,解决了我们的后顾之忧,为我们工作、学习、训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我们一定努力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同时,作为一名军人,我们感到十分的骄傲和自豪。(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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