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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开始试行“一费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9:53 新华网

  记者19日从省教育厅了解到,《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试点方案》正式出台,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开始试行“一费制”。

  “一费制”收费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向学生收取费用。义务教育“一费制”目前在我国全面试点推行,我省的辽源市(不含东丰县、东辽县)、双辽市、通化县、图们市、长白县等5个市县政府创办的普通中小学(含义务教育
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今年先行试点,其他市、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按原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试点时限为2004至2005学年度。

  吉林省义务教育“一费制”,主要从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三个方面作出调整,明确了各项费用新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杂费方面,农村乡(镇)及其以下小学1—2年级每生每学期60元,3—6年级65元;县(市)所在镇1—2年级65元,3—6年级70元;中心城市1—2年级70元,3—6年级75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85元,县(市)所在镇90元,中心城市95元。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凡开设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可加收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为,农村、县镇、城市小学分别按15元、20元、35元加收;中学分别按25元、30元、40元加收。取暖费在学生秋季入学时一次性缴纳,标准为,火炉取暖每生收30元,锅炉取暖费每生收50元,集中供热每生收7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安排,凡财政全额安排冬季取暖的不收取暖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冬季取暖的减免取暖费。实行“一费制”试点的双辽市、通化县、长白县、图们市的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不收取取暖费,试点期间,省财政按每生40元标准给予补助。招收非本学区的学生不缴纳杂费。各学校不得再行收取上机费、学业印刷费、热饭盒费、自行车看管费、毕业证书工本费。

  课本费方面,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按照省级价格、新闻出版部门确定的价格,在每年春、秋两个学期开学前4个月,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公布下学期中小学学生用书目录及课本费用标准。

  作业本费方面,小学1—2年级作业本每生每学期8元,3—6年级15元,初中生18元,每本作业本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其他面向学生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服务性项目及收费标准,经市县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经学生及家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服务性(代收性)收费,按成本核算,不得盈利,学校不得向学生推荐,更不得强制学生参与。

  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一费制”试行后,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将有较大幅度提高,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除由杂费开支外,财政将从预算内给予拨款,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将占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30%—45%左右。

  据省教育厅有关人士介绍,我省义务教育试行“一费制”的出发点,是为了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确保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需求,确保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拨款,生均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在年度预算内予以安排。同时要求中小学杂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分成,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实习生马君兰记者 李林岩)(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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