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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夺权做法无可非议 徐明请用宪法保护私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10:36 人民网

  李迅

  正当徐明和他的盟友们高举职业联盟大旗,明确提出归还“四权”时,中国足协适时搬出了《体育法》。《体育法》究竟是什么的,是不是中国足协最后一把“尚方宝剑”?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学界的一些专家,他们的看法是:只要是对私权的保护,均不违反《体育法》,因为宪法大力倡导保护私权。

  《体育法》是否滞后

  记者拨通了北京体育大学的电话,想找体育法教研室。北体大教务处回答:“我们学校没有体育法教研室。”真是怪事一桩,在中国体育界最高学府,居然没有中国体育界唯一一部法律的教研室,而首都体育师范大学也没有。记者随后采访了北体大、首体大学相关人士,问他们是否听过体育法?他们答:“没有听过。”记者又采访了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询问《体育法》公布以来,市、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过因《体育法》而产生的诉讼,回答是“从未受理过”。只有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陈研处长斩钉截铁地说:我熟悉体育法。

  《体育法》是1995年公布的,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9年间,中国体育事业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体育法的上位法——宪法都已数次修改,而《体育法》却连许多业内专业人士都知之甚少,足见中国体育法制化进程之缓慢,也凸现在《体育法》操作难度很大。记者曾三次接触《体育法》,第一次是1999年末,渝沈之战后,松日集团常年法律顾问来京,记者陪他一同去总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处,陈研处长接待了我们,谈到了《体育法》的实施问题,陈处长表示,任何单项体育协会要贯彻实行《体育法》,具体要由该协会自己来运作。第二次是2001年底,甲B数队遭处罚,亚泰不服,向北京法院状告中国足协,援引的就是《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后被法院驳回。而这次是第三次了。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教研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对记者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但是,如果一部法律很多人都不知道,实际上又没有操作性,那么,这部法律就有可能滞后。”这位教授看过《体育法》后说:“我看出一些问题,首先,这部法律实施后,国务院没有出台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两高’也没出台一条司法解释,那么,它的操作性就可想而知了。”

  夺权是否违反《体育法》

  徐明一口气写出万言书,核心内容是足协归还“四权”,使投资方和俱乐部获得他们本属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他的这些要求是否和《体育法》相冲突呢?从1954年起,参加了历次宪法制订和修改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资深宪法专家廉希圣教授指出:“《体育法》第一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也就是说,《体育法》是在宪法指导下产生的。今年,我国宪法有了多处修改,‘三个代表’入宪,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社会主义建设者写进了宪法,体现了对各阶层的尊重。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是保障人权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将对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设立、修改起重大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郎佩娟女士指出:“徐明向足协要权,要求成立公司,要求讨回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等都是依法主张保护‘私权’。中超联赛有多位社会主义建设者参与,有大量私有资产,徐明要求的这些权利,是符合宪法精神的。毕竟《体育法》是9年前制订的,它不可能对今天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有那么远的预见,因此,徐明的做法无可非议。尽管《立法法》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下位法应进行调整。但是仅从《体育法》第三十一条本身看,也不能说它违宪,只能说对单项体育组织授权有些单一,未能充分体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管理’两个字比较宽,给人一种包揽一切的感觉。徐明有理由用宪法这一神圣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只要是对私权的保护,均不违反《体育法》,因为宪法大力倡导保护私权。”

  足协是否贯彻《体育法》

  郎佩娟教授指出:“此次,足协拿出了《体育法》,但我想问:足协是否严格贯彻《体育法》?根据行政法有关规定,当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出台后,各国家行政机关应立即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因为法是抽象的,没有实施细则,法是实施不下去的。可是,9年来体育总局是否出台了实施细则?特别是大量民营资本进入职业联赛后,‘官办’联赛机制一成不变,长期下去,引起俱乐部‘造反’是很正常的。另外一方面,徐明也应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派执法检查组进入足协,监督足协《体育法》落实情况。必要的监督是应该的,体育仲裁机构要尽快设立,避免外行断案。同时,要加快竞赛管理改革步伐,打破‘官办’体制。”

  关于足协贯彻执行《体育法》的问题,郎教授指出:足协平常不提《体育法》,一到当被告的时候,一到有人要求其交权时,马上拿出《体育法》,这是一种实用主义态度!关于赌球问题,《体育法》五十一条有明文规定,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中国足协何时出台细则,协助公安机关查赌球了呢?怎么能说他们贯彻执行《体育法》了呢?

  退出是否违反《合同法》

  如果徐明和他的盟友真与足协对簿公堂,那么,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郎佩娟教授指出:“人民法院是很难依《体育法》来判断是非的,足协不能以第三十一条来作为不放权的依据。但是,如果徐明去成立中超公司,足协可以向工商局提出抗辩,依据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总局授权,任何个人和单位不能举办全国性赛事,这,工商局肯定会考虑。但是,《体育法》官司打不起来,并不意味着涉及其他法律官司不会出现。目前,《中超联赛章程》是合法产生的,如果任何俱乐部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但如果擅自退出,那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合同法》有这方面规定。”

  郎佩娟教授表示,足协在职业联赛中,扮演一个“管办结合”的角色。一方面,它管理职业联赛,处理各类纠纷,选派裁判,分配奖金,从这点看,它在行使“公权”;另一方面,它又从中“分红”,自己得到“私权”。“‘公权’和‘私权’混在一起,本来就容易形成很多问题,再没有对足协形成监督的一种机制,中国足球事业就会成为脱离法律的一块‘特区’,那对中国体育事业来说是个灾难性后果。”来源:《体坛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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