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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那坡一宗离婚案 当事人竟身绑炸药大闹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10:58 新华网

  “下华法庭发生当事人身绑炸药闹法庭事件……”2004年6月14日上午11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政法委等政法部门先后接到了这样的报警电话。案情就是命令!那坡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政法委、县武装部、县人民检察院、县武警大队等政法部门立即组织警力驱车前往案发地。

  事发原委

  这起当事人身绑炸药闹法庭事件是由一起离婚案引起的。

  离婚案的原告是那坡县下华乡下华街的农姑娘,现年26岁;被告是住那坡县下华供销社的黄明,现年31岁。黄明(曾用名黄荣作)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东凌乡农民,1983年因双亲先后过逝而到那坡县下华供销社随伯父共同生活。2000年11月,农姑娘、黄明在双方亲属的包办下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03年1月19日到下华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打闹。为此,农姑娘、黄明曾三次到下华司法所请求调解,终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2004年5月17日,原告农姑娘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那坡县人民法院下华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黄明离婚。法院于2004年5月21日受理此案,并定于2004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下华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04年6月14日上午9时,下华人民法庭按时公开审理此案,原告农姑娘及诉讼代理人、被告黄明均到庭参加诉讼。9时30分,当庭审进行到辩论阶段时,黄明显得坐立不安,并违反庭审纪律,擅自走动于审判庭和休息室之间。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审判员覃国颂随其进入休息室,发现被告黄明正在写遗书。覃国颂感觉事情不妙,立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搜身。当发现被告黄明两手两脚均有电线与上身连接时,便感到被告身上可能藏有炸药,于是一边叫人通知下华派出所,一边与原告的代理人分别抓住被告的两手,与闻讯赶来的下华派出所劳光华所长及两位联防队员将被告强制带到派出所与法庭之间的废弃球场上,并令其自动解除险情。在说服教育无效,被告未自己解除爆炸装置并两手紧抓两头电线威胁引爆自杀的情况下,下华法庭、下华派出所分别向上一级机关法院、县公安局、政法委进行了汇报。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联手攻心 感化被告

  接警后,那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吕若冰、纪检员李绍民、秘书林荣先组成工作组,会同县政法委黄绍伟书记、公安局覃永录局长、副局长张必荣、副局长覃尚德、副政委陆文权和县武装部部长杨红光、县人民检察院杨军副检察长、县武警大队大队长及部分公安局民警、武警战士赶到现场。

  正午12时,到达现场附近后,即由政法委黄绍伟书记主持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处置办法,并成立了以黄绍伟书记为指挥长,公安局覃永录局长、武装部长杨红光为副指挥长,其他公、检、法、武警大队、乡政府等到场领导为成员的指挥部,统一领导整个行动的进行。

  事情进展到这样,既不能打草惊蛇,又要了解案情,首先必须稳住被告黄明。指挥部决定由那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吕若冰先行进入现场,组织一直与黄明进行周旋的下华人民法庭负责人覃国颂、派出所劳光华所长等人近距离做被告的说服教育工作,法院的李绍民、林荣先等干警则协助公安干警等做好现场外围的警戒工作。

  吕若冰副院长进入现场后,见被告上身绑着炸药,两脚丝袜内侧边有外露的电线头,两手则紧握两条连接上身的电线头不放,大有一触即发的态势,觉得事情非常严重,立即找来被告的伯母、堂兄弟、姐妹等五人,要求被告亲属配合做被告的教育工作。同时,直接面对面跟被告谈心,并提出处理案件办法:1、由法庭说服原告撤诉,双方重归于好;2、由被告提出同意离婚条件。被告当时选择了第二方案,并要求原告支付其各种损失费22222元(其中名誉费7779元,婚时财产损失费7777元,精神损害6666元)后,才同意离婚并自觉解除身上的爆炸装置。

  吕若冰副院长即将此情况及现场基本情况向指挥长黄绍伟作了汇报,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了依据。在指挥部的协调下,由乡政府暂借给原告22222元,由原告交到了法庭。但事后被告又反悔,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即签完协议并收取现金后,待其离开我控制区后方自己排除爆炸装置。为此,指挥部又派公安局张必荣副局长作第二组进入现场,共同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但仍毫无进展。在双方长达几小时的相峙周旋中,不管我方如何苦口婆心做被告的工作,但其仍不妥协,常常抓起线头,威胁要引爆炸药,炸掉法庭并与干警们同归于尽。

  下午约4时,指挥长黄绍伟书记决定亲自上阵,与被告交谈。面对黄书记语重心长的谈话,被告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满足其原要求的基础上,由政法机关向其作出书面保证承诺,保证其解除爆炸装置后,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稳住被告,排除险情,经研究,指挥部决定暂时满足被告的要求并派射手进入了指定位置待命,如其再次反悔,则于天黑前将其击毙。为挽救被告,黄绍伟书记再次组织法院吕若冰副院长、公安局张必荣副局长及被告亲属向被告喊话,作最后通牒,要求被告自觉配合政法机关排除险情,争取宽大处理。

  在各方强大的政治思想功势下,下午5时,被告终于同意无条件在规定的地点自己排除爆炸装置。5时30分,被告自行排除完毕并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询问。

  经初步核查,被告身上绑有爆炸装置一个,其中电线4条(两手两脚各一条)、炸药5节、电子雷管5枚、大号电池两副。同时,被告的手提包里尚有炸药13节,电子雷管4枚。至此,一场一触即发的爆炸事件,在有关部门领导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得到了制止。

  信息上报 领导批示

  事发当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及时编发相关信息上报县委、市委、市中院、区高院等。第二天(即6月15日)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法院网、《南国早报》等媒体先后报道了这个事件。区党委办公厅信息刊物《广西信息》则在第717期以《广西百色市那坡县一男子因不满法庭裁决,庭审时身绑炸药闹事》刊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马铁山副书记在阅处第717期《广西信息》时,对这篇信息作出了“采取得力措施,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重要批示。

  6月21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次事件在全市法院系统作了通报,那坡县人民法院及时在院办公会上通报事件情况,要求加强开庭前的安全防范工作,并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了区党委马铁山副书记的重要批示和中院的通报内容,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教育。随后,那坡县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那坡县人民法院加强审判庭安全检查的若干规定》、《那坡县人民法院处理重大和突发事件应急预》,对庭审安全防范、检查保卫工作及处理重大和突发事件措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印发到全院各部门执行,加强了庭审安全保卫工作和处理重大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现该院庭审安全保卫工作按照所制定的措施有条不紊地开展。

  先审刑事案 黄明被判三年刑

  2004年6月15日,黄明因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8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4年8月20日,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明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4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此案事实后认为:被告人黄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黄明在庭审中辩称其携带爆炸物品是准备用来自杀用的,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黄明非法携带危险的物品,进入法庭发觉后未能及时缴出所携带的物品并扬言随时引爆,属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于2004年9月10日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黄明有期徒刑三年。

  再审离婚案 判决夫妻离婚

  黄明因非法持有危险物品威协审判人员触犯刑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依法作出中止审理农姑娘与黄明离婚案的裁定。

  2004年9月9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农姑娘与黄明离婚一案。农姑娘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明均到庭参加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后认为:黄明与农姑娘虽然经过恋爱后才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不久即引起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未能和好,农姑娘的起诉请求,予以支持。黄明在庭审中主张要求农姑娘赔偿各项损失,鉴定黄明被处于刑罚,刑满后生活无着落,其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不完全给予支持。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04年9月20日判决准予农姑娘与黄明离婚,共同财产全部归农姑娘所有,并由农姑娘付给黄明生活困难补助费2000元人民币。

  至此,那坡县人民法院圆满地完成了审理由一起离婚案演绎出刑事案的全部过程。(林荣先)(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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