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昨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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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11:30 南京报业网 |
【南京日报报道】【新闻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今年5月1日颁布实施后,我省将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出台《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昨天,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此《条例(草案)》。此次草案修改稿最显著的变化一是《条例(草案)》条款由一审时的90条精简至74条;二是对广大市民最为关注的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条款进行细化,并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对市民广泛关注的“车撞人”究竟该怎么赔的问题,本报今起开通热线84636513、84499000,欢迎读者参与讨论。】 “车撞人”行人负全责,最高获赔20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问题,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车撞人”、“车撞车”赔偿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确定,是公民、特别是驾驶员最关注的问题,也是人大委员关注的焦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一审条款修改为:“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规定,“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具体赔偿条款是:一、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80%至90%责任;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60%至70%责任;三、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40%至50%责任;四、非机动车、行人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20%至30%责任。”也就是,机动车驾驶员开车撞了人,如无过错,最多要赔偿行人20%,交通肇事的行人承担80%责任。 另外还增加了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这种情形共有三种:“一是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二是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三是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这主要是指小事故和非道路像郊县农村道路、居民住宅区道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过去不赔,现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过马路不走斑马线罚20元 《条例》加大了对行人、机动车违章处罚力度,许多市民认为无伤大雅的“坏习惯”被列入处罚范围。 《条例》规定,行人有下列行为者:“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等,处以2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者:“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机、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以50元罚款;“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指车辆的加塞或插队行为)等,处以200元罚款。 这次《条例》修改加大了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罚力度,“超载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以200元罚款”;“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1000元罚款”;“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的,处以2000元罚款”。 “交通安全信息卡”记载违法信息 参照北京市做法,此次修改新增了实行交通安全信息卡制度条款:“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记录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并随车携带驾驶人信息卡,信息卡记载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实行交通安全信息卡有两个好处,一是驾驶人可及时了解本人违章、扣分情况,二是真实反映驾驶人交通违章、违法、肇事档案记录,便于执法交警掌握每一位驾驶人情况。 城市可辟“马路停车场” 据省公安厅统计,截至今年4月,我省机动车保有辆已达813.5万辆,其中汽车144.5万辆,私人汽车65.8万辆、私人轿车30.8万辆,同比汽车增长25.3%,私人轿车增长74.5%。 为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把增建停车场列入修改稿中,要求相关城市政府、交管部门、规划部门有超前意识,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同时,要求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市、县交管理门,可以根据城市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规划建设停车场,解决夜间停车问题,白天再将这些道路恢复成马路,提高马路利用率。 本组撰稿 本报记者 张小川 吕宁丰 (编辑 晨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