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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广告有利润更要负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21:10 人民网

  网友:余丰慧

  上海工商部门日前发出一则《广告审查提示》称:“禁止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意味着,上海开始对医疗广告使用形象代言人的做法全面喊停。此前,我们还从来没有就这一问题立案查处过。”上海工商部门的这一“提示”立刻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不同声音:医院为何不能请明星担任形象代言人?医疗广告禁用形象代言人,是否属于行政部门过度干预市场行为?名人代言广告应该受到限制吗?(2004年10月19日新华网)

  长期以来,名人代言广告确实盛行,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为了提高企业产品销量,提高产品知名度、认知度,最终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企业聘请名人做广告,应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名人所代言的产品在质量、效果等方面,与其在广告里所说的并不相符,甚至相差甚远,那么,它对观众造成的误导性、危害性,就远远大于一般广告。再者,一些明星替企业代言广告,绝大部分是出于经济利益的目的,如果在巨大的利益驱使和诱惑下,什么广告都敢代言,那将造成一些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害人害己害社会,特别是那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例如药品、食品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上海的《广告审查提示》中“禁止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规定是正确的,有其合理的成分。但是,笔者认为,这还不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其实,从根本上讲,名人代言广告禁不禁、限不限都无关紧要,关键是代言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欺骗、误导顾客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就要求对于诸如药品、食品等商品广告,如果请名人代言,那么名人必须亲自用过,必须有亲身的体验,才能把产品质量、效果不能有任何扩大地进行宣传。否则,如果没有亲身体验,而是按照厂商和经销商的要求和安排,围绕产品编造、导演一个夸大其词、竭尽溢美的“神话”,就是对广大观众和消费者的不负责任,是在误导和欺骗广大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除了生产、销售单位要负责任外,也要追究“助纣为虐”的代言人的责任。

  同时,我们还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尽快在这方面立法或者完善和补充《广告法》。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名人代言都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广告不实,消费者可以据此担保索赔;美国则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如果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

  总之,上海的做法是值得推广的,有其积极意义。但是,要解决根本问题,必须从法制的角度入手,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对名人代言广告进行依法有条件地限制和严格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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