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农机局“舞厅官司”败诉赔钱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3:0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李志华 通讯员王志彬)一方在施工合同中履行了全部义务,一方本该负有出资义务的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实际上却没有投入资金,致使工程造价无法审定,工程款难以兑现。日前,通州法院一审以注册资金不到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判决通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败诉。 原告南通吉尔达集团公司(下称吉尔达公司)诉称,1998年8月3日,被告通州市雄达农机综合经销公司(下称雄达公司)向原告下属建安工程分公司发包东洲商城舞厅装饰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雄达公司拖欠原告公司工程款331651.26元未支付。被告通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下称农机局)是对被告雄达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于其实际没有投入资金,致使被告雄达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应与被告雄达公司共同对被告雄达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工程款331651.26元及逾期利息119394.45元。 被告雄达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雄达公司签订的舞厅工程造价一直没有定格,原告单方面以工程总价款331651.26元起诉与事实不符,且与合同价款相差很大,现同意用公司剩余资产抵算工程款。 被告农机局辩称,根据(2004)苏民终字第006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被告农机局已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替被告雄达公司偿还了债务,故不能再重复承担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3日原告吉尔达公司与被告雄达公司签订了1份舞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8万元整,单价包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被告雄达公司,被告雄达公司接到资料后4天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被告雄达公司如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每日支付5%的滞纳金。合同订立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1999年2月将工程结算书交给被告雄达公司,该结算书载明总造价是331651.26元,被告雄达公司在该结算书上签署了“具体造价待后审议”的意见,但被告雄达公司一直没有审定,且至今未付分文。 另查明,被告农机局于1992年申请开办“南通县农机青年综合服务部”,1993年变更为“通州市农机青年综合服务公司”,1996年4月变更为被告雄达公司,注册资金为185万元。被告农机局向工商部门出具证明“从预算外集体资金中拨一百八十五万元”给被告雄达公司,但被告农机局一直未实际拨款投入该注册资金。2003年10月2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戴建清与雄达公司、农机局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农机局对雄达公司结欠戴建清的债务,在雄达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农机局提出上诉,今年3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对雄达公司结欠戴建清的债务,在雄达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农机局以注册资金未到位的185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另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出对舞厅装潢工程进行审计。今年7月19日,南通市通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报告,审计报告表明:审定金额为329647.49元,核减金额为9945.30元,同时说明该工程按照定额计算造价为218639.82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雄达公司签订的舞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故该合同有效。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被告雄达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向被告雄达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的资料,被告雄达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审查,也未按其签署的意见申请有关部门审计,故被告雄达公司本应按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载明的工程总造价331651.26元结算给原告,但鉴于原告对由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工程造价审计的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不持异议,被告雄达公司应按审计报告中审定的329647.49元给付原告。两被告关于工程造价审计结论中的工程造价218639.82元与原告结算,与合同约定不符,也无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被告农机局未能承诺拨付被告雄达公司的注册资金185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其在注册资金未到位的185万元的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且该案目前正处在执行过程中,故被告农机局对原告也应在此限额内与被告雄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21日 第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