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新法规 冬季供热期用户室温提高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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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5:13 青岛新闻网 |
昨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将审议供热条例(修订草案)等地方法规 早报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获悉,会议将审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等地方法规,其中供热条例提出供热将分户计量,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从现行的16℃提高到18℃。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出: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的集中供热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按双管系统及具有温度调控、分户热计量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预留安装热计量器具的位置。 《条例》提出,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进行分户控制和热计量改造。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单位的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进行,并提前15日通知用户。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于7日前通知用户。 市区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4月10日,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低于10℃。(记者 潘修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