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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不和酿成人间惨剧 少年杀父为母报“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5:13 新华网

  行凶者被判9年刑

  新闻索引:刚刚中考完的周强,由于家庭矛盾较大,一直住在南通通州市平东镇金店村的小舅舅家生活。6月17日14时左右,周强的母亲来到了孩子的小舅舅家,将上午被前夫打骂的经过一五一十地告诉了儿子。一听妈妈受到了委屈,为给母亲报“仇”解恨,16岁的他竟向父亲挥起了刀……

  惨剧原由

  父母离婚养成孤僻性格

  家住通州市石港镇的周强,父亲名叫周军,母亲名叫王英,年龄均将近不惑之年,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从小就聪明懂事的周强很理解爸爸妈妈的苦,十分听话,从小学一年级到六年级成绩一直名列前茅,每天放学回来便做功课,做完功课便帮着爸爸妈妈干这干那。周强11岁那年,父母因为家庭经济生活等琐事,经常打骂、吵闹,双方性格脾气不和,感情关系破裂,于1999年3月在当地民政部门协议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所生一子周强随女方生活。周强的母亲王英回忆说:“他几次向我提出离婚,为了不影响孩子学习,为了不让人看笑话,我就忍了,一直不同意离婚。可是后来,我实在忍受不了他的折磨,他的打骂……”

  2004年4月,由于周军的经济状况有所改善,王英想了想,孩子跟着我连住的地方都没有,长期住在小舅舅家,生活也比较艰苦,今后教育上也受到影响,于是便与周军协商改善关系,将周强交由周军抚养,双方保持来往,能回家居住。可是,好景不长,周强的父母在生活中不时又发生矛盾,甚至动手打骂,情急之时周军还声称要杀掉王英。就这样,周强从小学到初中一直在这种矛盾不断的家庭环境中生活,遭遇了其父母离婚后再度发生的感情上的冷热纠葛,加之社会上一些人,甚至同学对其有一种歧视倾向,情感无依托,长期的压抑,感情的遗弃,使活泼可爱的周强变得孤僻、内向。

  惨剧回放

  为母报“仇”少年挥刀杀父

  多年来父母之间的恩恩怨怨,给一向性格内向的周强幼小心灵留下了不少阴影,在母亲的教育和影响下,周强对父亲充满了愤恨,总觉得父亲就是家庭的一块“绊脚石”、一盆“祸水”。今年6月17日14时左右,周强在小舅舅家听母亲哭诉当日上午又遭到父亲打骂的不幸后,傻坐在那里好半天,嘴张着,一声也不出。忽然,他站起身,对母亲说:“妈,我一定要给你报仇!”随即,他在表弟房间床头柜抽屉里拿了一把弹簧刀放在裤袋内,与母亲一同乘车回石港老家。

  下午到家后,他不听邻居和母亲的劝阻,见家中无人,便踢开后门,拿了根木棍,四处砸门窗发泄。过了一会,周军从田里回家。被气昏了头的周强,手持木棍就打父亲,大骂父亲没良心,对不起母亲,对不起自己……周军虽觉理屈,但自己毕竟是父亲啊!儿子竟敢这样对老子说话!还打老子!天理难容!

  他二话不说,从周强手中夺过木棍,对儿子大打出手。周强的母亲见状,忙抱住儿子,劝阻不要动手。此时已经红了眼的周强,就像发了疯一样,从母亲手中挣脱后,他拿起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就朝父亲捅去。周军被捅后,本能地身子往下弯,转身稍往南,接着周强的第二刀又捅向了父亲的右颈处。周军右颈部被刀捅后,血不停地往外喷,周军手捂颈部,摇晃了两下,不久便躺在血泊中倒地死亡。

  行凶后,周强吓得不知如何是好,急忙跑回家立即拔打“120”、“110”电话求救,“营救”父亲,主动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石港派出所接到公安局110指令赶赴现场,将被告人周强带回审查。次日,周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逮捕。经通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周军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右颈动脉失血性休克死亡。

  惨剧过后

  无情判决母子追悔莫及

  由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9月20日,通州市法院在1号审判庭对通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强涉嫌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看着儿子带着手铐走进法庭,周强的法定代理人王英禁不住失声痛哭,她恨自己不该把夫妻俩的矛盾告诉尚未成年的孩子,她后悔……

  她哽咽地说:“我当时就想死,两个人都是我最亲的人。他们怎么能这样对我!如果知道会发生这样的事,我当初还不如不和好好了,或者自己死了算了……”

  庭审时,理着平头的周强脸色苍白,显得神情木然,低着头立在被告席处。当少年法庭副庭长、承办法官刘华说明要他谈谈其家庭的基本情况、事发前后的心理状态和现在的想法时,周强的身体微微地颤抖了一下,顿时泪流满面。他哭着说:“……以前在学校读书,整天无忧无虑,进了看守所才深感时间的漫长,我以后不会再有自由了。我今天的结局与爸爸妈妈有很大的关系,爸爸妈妈经常发生口角,尤其是爸爸甚至还动手打骂妈妈,我生活上得不到父亲的关爱,我就像一个残缺的流浪儿。虽然我爱妈妈,我恨爸爸,但爸爸毕竟是我亲身的父亲,我真对不起死去的爸爸,对不起爱我养我的人,更对不起我亲爱的妈妈,我好后悔……”对用刀行凶其父亲的犯罪事实,周强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伏法。

  最后在法庭陈述时,周强希望法庭给他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回报父亲的在天之灵。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年满18周岁,且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且事发当日,王英将与前夫周军打闹的情况告诉被告人,是引发惨剧的导火线。这一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恶性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讲,被告人也是不良家庭环境的受害者。据此,通州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强有期徒刑9年。

  这一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周强的任课老师陆霞。她说:“家庭作为少年的第一课堂,对少年成长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生活在支离破碎的家庭中,生活在那些存在着巨大压力和冲突的家庭中,少年得不到关爱,得不到温暖,很容易形成一种畸形心态,养成偏执、冷漠、好斗等不良习惯;在那些父母有不良习惯的家庭里,子女长期耳濡目染,也易形成不良习惯;家长过度溺爱孩子,放弃对孩子进行教育,同样会导致孩子产生不良习惯。这些不良习惯不加以控制,在一些场合,就会引发违法犯罪行为。周强杀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文中人物为化名)(通讯员王于峰王志彬 记者 杨坤)(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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