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产品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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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8:13 新华网 | ||
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通知》对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安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账户、托管、结算、席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流动性要求、信息披露和费用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要求。 《通知》还明确了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行政许可程序。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作出无异议或批准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作出有异议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通知》特别强调要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知》明确规定,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初期,中国证监会仅允许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待积累一定经验进一步完善后,再逐步扩大范围。同时,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强化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独立第三方托管制度,并将从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的机构限定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将从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的机构限定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 《通知》还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监管、展期、终止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将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进行持续跟踪,重点监管。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制定了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的格式文本,包括《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据了解,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将按照《试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根据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殊需要,补充完善有关业务规则,加强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据悉,首批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的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中金公司正在加紧制定和完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方案,并将于近日上报中国证监会。 另据了解,中国证监会昨天公布了《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的申报材料目录》,详细列明了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等1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申报的材料。 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除必须提交申请书、《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还必须提交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出具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等。 其他几个行政许可项目分别是: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证券公司的股权变更(派出机构报送);证券公司的类型核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营业部;设立服务部;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证券公司更名;证券公司的迁址;证券公司的减资。(记者林坚)(来源:上海证券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