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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安全协议车子还是丢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8:34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吴尚)崭新的一辆电动车放在自家楼下,大白天竟不翼而飞,找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却得不到赔偿。鲍女士认为自己已和物管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安全保卫协议,物管公司此举难以让人接受。

  鲍女士在合肥市双七路的香江国际佳元购买了一套住房,10月12日中午,她将新买的电动车停在住房的楼梯口,到下午下楼时车子却不见了。鲍女士找到小区的物管部门———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对方根据当初签订的《香江国际佳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相关的安全保卫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鲍女士所说的这份协议中涉及的安全保卫职责,是协议中单独列出表格的安全保卫内容,具体是指物管公司承诺全天候24小时守护业主及住户车辆、保证道路畅通,并做好车辆进出的登记工作;无乱停乱放现象,确保车辆安全。为了寻求法律上的根据,鲍女士还找到了2003年9月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其中,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由于小区尚未完全入住,小区的供电、供水以及停车棚都还没有完全竣工,因此,协议中鲍女士所指出的这一安全保卫条款不能完全成立,公司不能承担完全责任,只能承担部分责任。

  记者为此采访了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的代光敏律师。据其介绍,由于该业主已和物管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而且,协议中明确提出了24小时守护业主及住户车辆等内容,该协议自签订起就受《物业管理条例》的保护和调整,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业主丢车,小区物管公司当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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